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一)出让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其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二)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四)出让非住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依据:《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津政规[2023]6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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