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因买卖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 1%缴纳土地出让金,每交易一次,缴纳一次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因赠与、继承、析产等发生转让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的 1%缴纳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因交换发生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的1%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
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转让的,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按照前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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