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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边界以及权力主体
发布日期:2025-02-11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以自然资源所有权范围为基础划定,并与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边界做好衔接。不同行使主体的自然资源或生态空间,应分别划定登记单元。 (2)坚持集中连片,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按照不同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因素划定。 (3)坚持应划尽划、不重不漏。全部国土空间的国有自然资源以及自然保护地等自然生态空间内涉及的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符合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条件的,均应划为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做到应划尽划,没有遗漏。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范围相重叠的,应按照优先顺序划定,防止重叠。 (4)自然资源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全民,代表行使主体为自然资源部。行使方式包括自然资源部直接行使所有权、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或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代理行使所有权这几种方式。行使内容依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自然资源部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行使内容填写。代理行使内容依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代理行使主体的行使内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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