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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有什么限制条件?
发布日期:2024-12-30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   (2)同一矿业权人存在重叠的矿业权单独转让变更的;   (3)采矿权处于抵押备案状态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4)未按要求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   (5)未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承继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   (6)采矿权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人民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采矿权满5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符合开采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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