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第8号令)第九条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没有三级)。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 40112-2021)4.6.1条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划分为一、二、三级,与“资质管理办法”冲突。请问具体项目评估时应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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