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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第8号令)第九条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没有三级)。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 40112-2021)4.6.1条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划分为一、二、三级,与“资质管理办法”冲突。请问具体项目评估时应以哪个为准?
发布日期:2024-12-30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您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九条规定是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分级,目的是明确甲级、乙级资质单位的承揽项目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 40112-2021)适用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和规划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崩塌、采空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不稳定斜坡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标准中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分级,与资质管理办法中项目的分级不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承揽危险性评估项目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九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时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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