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竣工实测成果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查看更多]
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要占用土地的除外);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查看更多]
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划拨等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查看更多]
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查看更多]
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查看更多]
(1)市内六区: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环城四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以上十个区域查询利用城建档案请联系天津市城建档案馆。天津市城建档案馆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实道...[查看更多]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 (2)同一矿业权人存在重叠的...[查看更多]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不受持有探矿权满2年的限制。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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