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 (2)同一矿业权人存在重叠的...[查看更多]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不受持有探矿权满2年的限制。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查看更多]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采矿权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查看更多]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查看更多]
按照现行审批登记权限,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全市(不含滨海新区)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和采矿权新立登记。滨海新区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和采矿权新立、延...[查看更多]
可以。我市矿业权审批事项已实现“跨省通办”,申请单位可通过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网址:zwfw.tj.gov.cn)查询具体办理事项的申请条件、办理依据、申请材料等内容,并可在线申请办理,具体办理结果可以现场领取...[查看更多]
您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九条规定是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分级,目的是明确甲级、乙级资质单位的承揽项目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 40112-2021)适用...[查看更多]
您好!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办法规定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单位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不需要申请换...[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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