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鼓励地方政府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大财政投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二是依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作用,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三是鼓励和支持...[查看更多]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应坚持“总体稳定、微调优化”的原则,重点对布局零星、破碎、散乱和配套设施不完善、不便耕种的地块进行调整,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的5%。[查看更多]
在划分实施单元时,原则上应以一个乡镇为实施单元,考虑到资源禀赋、功能互补及小流域等自然地理单元的现实需求,允许条件成熟的区结合实际探索开展跨乡镇整治。[查看更多]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综合运用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工具,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优化农村地区国土空间布局...[查看更多]
验收内容为:1.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2.复垦方案(规划设计)执行情况;3.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情况;4.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5.工程管护措施。[查看更多]
土地复垦验收的程序为土地复垦义务人申请验收、区分局组织验收、初步验收结果公告、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查看更多]
申请土地复垦验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土地复垦任务全部完成,工程质量自验合格;2.各地块地类清晰,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认可;3.复垦后耕地质量与周边耕地质量相当,且达到国土变更调查耕地认定标...[查看更多]
土地复垦方案应体现生态保护修复内容和措施,预算编制应合理可行;应强化规划设计,规划设计专章不能指导现场施工的,应在复垦实施前编制规划设计。[查看更多]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 (2)同一矿业权人存在重叠的...[查看更多]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不受持有探矿权满2年的限制。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查看更多]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采矿权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查看更多]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查看更多]
按照现行审批登记权限,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全市(不含滨海新区)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和采矿权新立登记。滨海新区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和采矿权新立、延...[查看更多]
可以。我市矿业权审批事项已实现“跨省通办”,申请单位可通过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网址:zwfw.tj.gov.cn)查询具体办理事项的申请条件、办理依据、申请材料等内容,并可在线申请办理,具体办理结果可以现场领取...[查看更多]
您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九条规定是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分级,目的是明确甲级、乙级资质单位的承揽项目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 40112-2021)适用...[查看更多]
您好!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办法规定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单位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不需要申请换...[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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