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2023年5月1日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积极鼓励广大市民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我局拟制了《天津市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17日至7月31日,共计15日。请将有关意见建议通过政务网站、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我局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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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津市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奖励
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7月17日
附件
天津市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
行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110或者其他方式,向属地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相关责任部门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后,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采取发放奖金的方式执行。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包括:
(一)非法猎捕、杀害、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人工繁育国家和天津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非法生产、经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非法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奖励举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或者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对案件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人如实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正在侦办的案件或在侦查案件过程中,牵连的案件。
(二)履行相关职责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由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标准:
(一)举报内容经查证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举报奖励金按照案件性质,分有犯罪事实发生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犯罪事实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别给予1000元、3000元、5000元奖励。
(二)被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达到10000元以上的奖励1000元。
(三)一人向不同主管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只获得一次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与监督
第八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为行政处罚或刑事案件侦办部门,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积极受理举报线索,并在查证属实,案件作出行政、刑事立案后,及时告知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与奖金发放部门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联系的,视为放弃奖励。奖金实行转账支付,不以货币方式直接支付。
第十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举报人虚假举报、捏造或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信息要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公布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违者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经费应当纳入市、区两级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海关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并按当年实际发生情况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
行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背景介绍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3年5月1日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积极鼓励广大市民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我局拟制了《天津市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拟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印发,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根据《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制定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工作的函》要求,2020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禁食决定》)中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并借鉴其他省做法拟制了《奖励办法》(初稿)。
二、起草过程
2021年6月,我局开展《奖励办法》调研工作,2021年12月,拟制了《奖励办法》(草案),咨询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相关执行标准,学习其他省份的做法,形成《奖励办法》(初稿),2022年4月,分别对口征求各区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意见;6月,征求各区政府意见,经汇总后,收到意见10余条,主要问题集中在完善奖励机制和奖励标准两方面内容,对此,我局组织召开多次讨论会,并吸收了其他省份的经验。2023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实施后,我局再次召开讨论会,经与反馈意见单位的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形成目前《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四部分,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参与部门和发放形式。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与标准,明确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定义、奖励举报必须符合条件、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和对举报人员的奖励标准。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与监督,具体说明了举报奖励程序与监督。第四章 附则,补充说明了奖励资金来源和有相关部门政策法规另有规定情况下的执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