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要求,规范我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8月3日,共30天。公示采用网站和媒体方式。
网站及媒体公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网站(http://ghhzrzy.tj.gov.cn/)、“天津市规划自然资源”公众号。
邮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资源保护管制处(请在信封或邮寄名称上标注“《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建议”字样)。
电子邮箱:sghhzrzyjzyc@tj.gov.cn(请在邮件标题标注“《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资源保护管制处王磊、丁坤
热忱期待您的宝贵建议和意见。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4日
草案正文
背景介绍
关于《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
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
背景介绍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要求,我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在现行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程序、地上物补偿标准基础上,结合各区实际情况,起草了《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开展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基本原则、实施主体及责任部门、征收程序、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强制执行程序等要求,作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实施城中村改造、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实施主体及责任部门、征收程序、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强制执行程序”等六部分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一是考虑到本《指导意见》的任务来源为国办发〔2023〕25号文件,明确了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实施城中村改造、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二是通过调研发现,各区在重大项目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涉及对地上房屋进行补偿的,都有比较成熟有效的做法,一般结合地上物清点与房屋权利人协商补偿搬迁后再启动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统一制定。西青区政府出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操作流程》、宝坻区政府出台了《宝坻新城城中村房屋搬迁实施方案》。
(二)关于实施主体及责任部门
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市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和市规划资源局三定规定,明确了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承担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市、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征收补偿标准和程序
一是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一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二是明确不予补偿的情形。自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部分不予补偿。三是明确了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公告相关要求,以及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应包含的内容。四是明确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为“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应当全部签订协议,与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比例不低于使用权人总数的90%。”
(四)关于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是区分农村村民住宅、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分类制定补偿方式,其中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可以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征收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重新安排建设用地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重新安排建设用地的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三是明确了评估时点,为征地预公告张贴之日。
(五)关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
针对虽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不按期腾退房屋和土地、征收土地批准后仍未签订安置协议两种情形,明确了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工作要求和非诉执行申请书内容。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本次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2条,其中采纳0条,未采纳2条。未采纳意见已与发布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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