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关于《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再次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行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按照市政府要求,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我局起草了《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将该办法报请市政府印发,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欢迎社会公众通过电子邮件或者电话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公示地点: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
电话:23120700 联系人:符女士
电子邮箱:dcqyc@tj.gov.cn
附件:《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7日
草案正文
草案正文详见: 附件《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背景介绍
关于《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背景介绍
一、起草的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及我市对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出台了系列新规定,例如:《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国土资源部等八部门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等,我市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行为,起草了《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
二、征求意见情况
自2019年以来我局就《有偿规定》先后3次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以及各区人民政府等21个单位的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结合最新政策要求对《有偿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现重新征求各部门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计三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监管处置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依据,以及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市规划资源部门、区规划资源部门、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原则管理职责,及有偿方式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出让,包括第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土地出让的类型、程序和要求、审批权限、土地出让金构成及比例,补缴出让金方法、出让计划制定、基准地价制定方法等事宜。将出让划分为新供地的公开出让、新供地的协议出让、原有划拨转协议出让、新供地其他情形出让、已出让补缴出让金等类型,内容上更加清晰完整。对每种出让类型,明确了适用范围。对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作出了规定。
第三章租赁,包括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新供地采用租赁方式的,以及划拨转租赁的适用情形、租金标准和审批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作价出资(入股),包括第二十二条到二十六条,明确了新供地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的,以及改制后划拨转为作价出资(入股)的适用情形,以及审批程序。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规定,明确了出资人职责。
第五章监管处置,包括第二十七条到二十八条,明确了供后监管的责任,以及对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其他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应当实行共同监管。第二十九条到三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了无偿和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明确了收回土地补偿的标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文件的有效期。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关于《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2023年5月17日,在局政务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共收到1条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1.意见建议情况:此次征求意见共收集1条意见,具体如下:在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的条款(第三十一条)中,应加入溯及力规定,即:该《有偿使用规定》所规定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对于该《有偿使用规定》颁布实施前的土地收回情形具有溯及力。2.吸收采纳情况:本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征求意见1条,采纳0条,未采纳1条,未采纳的已对发布者进行回复和解释。理由如下:意见1内容属于司法裁决范畴,不属于《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未采纳。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市规划资源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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