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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对《关于促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实施意见》(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全市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积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局修改完成《关于促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实施意见》(修订稿),拟请市政府审批后印发执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公众可在2022年12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有关意见,电子邮箱sghhzrzyjlyc@tj.gov.cn。

附件:《关于促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实施意见》(修订稿)


联系人:徐健;联系电话:23145292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8日

草案正文

关于促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实施意见  

(修订稿)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全市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积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推进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围绕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存量、监督考评等方面综合施策,打出一套精细化治理的“组合拳”,框定总量,盘活存量,用好流量,提升质量,不断提高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水平,为我市打造宜居、宜商、宜游的集约型高品质城市提供坚强的土地资源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思维。坚持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把城市作为生命体、有机体,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促进人口、产业、公共服务等资源集聚。

坚持集约高效。牢固树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意识,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坚持“紧凑城市、精明增长”,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和经济密度。

坚持盘活存量。着力向存量要空间,推动城市有机更新,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措施,实施低效用地治理和退出,引导土地资源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产业用地改革创新,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加强制度创新,健全政策体系,建立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

坚持评价激励。考核评价与激励政策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探索运用“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考核结果,激励各类主体提升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水平。

二、强化规划引导

(三)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守住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持先规划再利用,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各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资源开发、重大项目招商选址、生态环境建设等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四)强化建设用地减量化管理。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关口,严格土地征转程序,坚持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深入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和闲置土地处置,以当年存量建设用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定各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增减挂钩”机制,城镇集中建设区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城镇开发边界外拆除存量建设用地规模相挂钩。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国家和我市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公益、民生、乡村振兴和生态环境等项目。

(五)推动产业集约集聚发展。依托“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优化城镇空间布局,不断完善现代产业体系、推进园区整合提升,促进城镇空间产城融合高质量发展。市级以上合规产业园区,应持续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项目,积极培育上下游配套产业链,增强产业吸引力,提升产业集中度。产业园区外,严格控制新增工业用地,引导工业项目通过调整结构、转型升级逐步向各级合规产业园区集中。

三、严格标准控制

(六)严格用地准入管理。对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建设用地,在项目设计、审批、供地、用地等环节,均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各类土地使用标准。不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的项目依法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经整改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国家和我市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项目,或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用地、供地手续。对依法供应的工业和经营性用地,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控制指标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七)加强园区土地集约利用。严格执行限制用地、禁止用地目录,控制产能过剩、土地利用强度低、投入产出效益差的项目用地,禁止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的项目用地。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和多层厂房,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投入产出水平。各类产业园区内工业用地面积占工业集中发展控制线面积比例应不低于70%,进一步提升国家级及市级产业园区内项目投资强度、地均税收等投入产出效益的管控。

四、优化市场配置

(八)创新土地供应方式。推广“标准地”出让制度,全市各类产业园区中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建筑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单位用地税收、能源产出率、环境排放标准以及绿色建筑等控制性指标后,实行“标准地”方式出让。推行“用地清单制”,规范和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出让用地管理工作,提升企业用地服务效率。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新型方式供应产业用地,除国家和本市重大产业项目可适当延长出让年限外,新型方式供应年限不得超过20年。

(九)完善土地市场配置制度。总结集中供应、集中公告“双集中”改革经验,加强房地联动,保持土地价格平稳。坚持和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我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建立公平合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政府公示地价制定、更新、发布、调整制度。

(十)推进立体综合混合开发。构建地上地下全方位立体综合开发格局,加强各类基础设施走廊的综合设置,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地区的综合开发利用。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安全要求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居住、公服、公用等用途用地混合布置、空间设施共享,强化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功能混合。完善地下空间使用权使用制度,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划拨方式供应的,不收取划拨权益价款;对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涉及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按上一层评估价格政府净收益的50%依次向下递减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地表6米以下且超过2层的地下空间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不收取土地价款(租金)。

五、注重存量盘活

(十一)提升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推进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建设,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制度。支持符合国家政策情形的产业项目,适用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鼓励通过依法协商收回、协议置换、原土地权利人自行开发、转型升级、集中成片开发等方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且低于改造开发用地总面积10%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相邻土地权利人进行集中改造开发。完善工业项目退出机制,引导企业通过节余土地转让、节余房屋转租等市场化方式自主退出低效用地。工业项目、流通业项目、商品批发市场、加油(气)站等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异地搬迁的,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在符合规划及产业发展要求前提下,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原用途用地。

(十二)提高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强乡村整体谋划,建立完善乡村层面“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优化调整村庄用地布局。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盘活利用,稳慎引导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六、加强监督考评

(十三)完善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市发展改革、市规划资源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以土地集约高效利用为导向的评价考核机制,逐步建立区、产业园区、工业企业三个层次的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对各区,建立地均GDP、单位GDP建设用地下降率、人口密度、新增建设用地与新增GDP比值为主要指标的评价体系;对产业园区,建立以利用强度、投资强度、产出水平、税收贡献、管理绩效等为主要指标的评价体系;对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水务、税务、统计等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以亩均产出、税收、能耗、水耗、污水排放等为主要指标,探索“亩均论英雄”的评价制度。

(十四)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奖惩制度。强化各区政府集约高效用地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着力抓好各项规划土地政策的落实。市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对工作目标落实、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年度评价报告,上报市政府,纳入各区政府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对连续3年排名后2位的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限批用地等处理。



背景介绍

一、文件起草情况

20149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7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促进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出台或修订了一系列文件,包括《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19号)等,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对《通知》进行修订。

二、重点内容

新修订的《通知》共十四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思维、坚持集约高效、坚持盘活存量、坚持改革创新、坚持评价激励等等原则。

(二)强化规划引导

强化建设用地减量化管理,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实行“增减挂钩”机制,促进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消化和盘活。推动产业集约集聚发展,促进城镇空间产城融合高质量发展。

(三)严格标准控制

严格用地准入管理,对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建设用地,在项目设计、审批、供地、用地等环节,均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加强园区土地集约利用,严格执行限制用地、禁止用地目录,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和多层厂房。

(四)优化市场配置

创新土地供应方式,推广“标准地”出让制度,推行“用地清单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土地价款可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1年,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进立体综合混合开发,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表6米以下且超过2层的地下空间可不收取土地价款(租金)。

(五)注重存量盘活

在本区范围内或企业权属范围内,可对建筑规模指标进行转移和集中使用。存量建筑可进行功能转换。异地搬迁的,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原用途用地。

(六)加强监督考评

建立区、产业园区、工业企业三个层次的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对各区、产业园区进行综合考评的评价制度。强化各区政府集约高效用地的主体责任,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纳入各区政府年度绩效考评体系。

三、征求部门意见情况

108日,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各区政府等24家单位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118日,再次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各区政府等28家单位意见,收到反馈意见7条,已充分研究吸纳。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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