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关于《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制度,促进海域资源合理配置,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我局组织编制了《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11月16日,共计31日。请将有关意见建议通过政务网站、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我局海域管理与预警监测处。
电话传真:23295348
电子邮箱:housongzhen@tj.gov.cn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市规划资源局海域管理与预警监测处,邮编:300042。
联系人:侯嵩臻
热忱期待您的宝贵意见建议!
附件:1、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背景介绍
市规划资源局
2022年10月17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优化配置海域资源,规范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海洋功能区划范围且属本市审批权限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让人,是指天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滨海新区海洋主管部门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条【适用情形】渔业、工矿通信、交通运输、游憩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以及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用海意向者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基本原则】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规划。
第五条【职责分工】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按法定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监督、管理工作。滨海新区海洋局(以下简称新区海洋局)负责海域招标、拍卖或挂牌的组织工作。新区海洋局和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以下简称新区分局)根据各自审批权限拟订海域(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案。
第六条【出让方案内容】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
出让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出让宗海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海域底价评估、海籍测量等准备工作,并根据论证结论、评估结果编制出让方案。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海域的界址、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出让方式、海域使用条件、出让价款以及利益相关者协调等内容。
第七条【底价确定】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标底、底价应当根据海域底价评估结果等确定,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价格、海域测量费、海域论证费、海域价值评估费以及组织前期工作所需费用等的总和。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出让方案审批】出让人就出让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出让方案审批文件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投标人或竞买人的权利与义务】投标人、竞买人有权查询拟出让宗海的有关情况,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或新区海洋局应提供便利。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活动,遵守投标或竞买规则,不得有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等行为。
第十条【出让前公示】新区海洋局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等海域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工作组织实施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海的空间范围、界址、面积、现状、年限、用途、管控指标要求等;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成交确认】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结果发布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出让结果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公布结果应当包括出让的海域位置、面积、用途、出让期限、中标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出让价款缴纳】中标人、竞得人依照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海域出让成交价款后,凭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五条【违法竞买】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的,出让人可依法取消其投标或竞买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违法情形】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内的项目应同时完成海域使用论证和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海域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新区分局同步编制土地(海域)出让方案,履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联合公开出让。
第十八条【颁布实施】本办法自2022年xx年xx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背景介绍
关于《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背景介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天津的海洋经济快速发展以及滨海新区的建设,需要更加合理地配置海域资源,实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从而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益。制定并实施《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天津市海域使用权市场配置,实现天津市海域资源的节约高效利用,将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和天津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编制工作启动以来,我局广泛搜集了我市海域资开发利用现状资料、海域管理相关政策等,并针对天津市海域资源利用现状进行了分析研究,为确保《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更具可操作性,初稿形成后,我局针对初稿开展了多轮研讨,围绕《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职责分工、操作流程等进行多次研究论证,明确了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研究论证,确保内容科学合理,我局向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并对意见进行深入研究,目前正在按照收集意见情况对《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关于《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11月16日,在局政务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市规划资源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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