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天津市海洋空间规划(天津市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关于《天津市海洋空间规划(天津市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科学做好我市海岸带地区及所管辖海域、海岛区域的保护与利用,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美丽天津”建设,我局组织编制了《天津市海洋空间规划(天津市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11月16日,共计31日。请将有关意见建议通过政务网站、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我局海域管理与预警监测处。
电话传真:23295348、23525194
电子邮箱:housongzhen@tj.gov.cn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市规划资源局海域管理与预警监测处,邮编:300042。
联系人:侯嵩臻、张文亮
热忱期待您的宝贵意见建议!
附件:1、天津市海洋空间规划(天津市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
2、背景介绍
市规划资源局
2022年10月17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海洋空间规划(天津市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天津市海洋空间规划本着生态优先、陆海统筹、节约集约的方针,依据海域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国家和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在符合天津滨海新区功能定位,保证“三区两带中屏障,一市双城多节点”空间发展总体战略实施的基础上,优先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重要海域,科学划定海洋发展区的基本功能,明确海域使用管理和海岸线保护要求,引导涉海产业用海集聚发展,实现海域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3.《围填海管控办法》
14.《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15.《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16.《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0-2035年)(征求意见稿)
17.《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8.《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19.《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征求意见稿)
20.《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21.《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22.《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次区划范围总面积约2081平方千米(未包含天津港东疆和南疆港区已换土地使用权区域,另原区划中南部特殊利用区3平方千米因调整已不在天津管理海域范围内)。其中新旧海岸线之间规划面积221平方千米,海域规划面积1860平方千米。海域范围北起津冀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北线,南至津冀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南线,向陆至新修测海岸线,向海至天津市管辖海域外部界限,包括1个无居民海岛、11个已有的人工岛及天津港传统使用的锚地区等。
第四条 规划原则
坚持陆海统筹,合理安排开发活动布局。准确把握生态系统整体性与开发利用活动关联性,以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和海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以陆海一体化发展衔接为路径,以政策引导和用途管制为手段,统筹协调陆海空间布局、发展导向和制度安排。
坚持生态优先,提升海洋生态服务能力。严格坚守生态底线约束,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妥善处理当前和长远、保护和开发的关系,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与修复,切实保护自然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安全。
坚持节约集约,优化开发时序与空间供给。综合权衡行业发展趋势,把握开发时序,控制用海规模,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在满足传统行业用海需求基础上,支持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用海需求;优化港口航运区布局,确保海上交通安全和海底管线安全;优先满足军事用海的需要,确保国防安全。
坚持以人为本,增加公众亲海岸线和空间。将海域保护利用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生活质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相结合,突出民生福祉,改善人居环境,扩大公众亲海空间,提供优质生态服务产品,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五条 规划目标
在坚持天津市管辖海域生态底线的基础上,本着应保尽保的原则,优先识别生态空间,科学定位天津市海洋发展区,合理布局交通运输、渔业、工矿通信、游憩等用海,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海洋的需求;建立节约集约、重点突出的海域开发利用秩序,推进“双碳”战略倡导绿色、环保、低碳的生活方式,努力兼顾经济发展和绿色转型同步,坚持“减排”和“增汇”双维度发力,细化落实区划的管理要求,保持海洋资源的丰度与活力,持续改善生态环境,为实现生态引领、创新竞进的国际海湾名城提效增速。
到2035年,海域空间生态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海洋发展功能分区更合理、规模更优化,完善“滨城”生态功能、产业功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情景基本实现,成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支撑保障。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健全完善陆海一体化发展管理制度,统筹协调好陆海空间保护开发的关系,明确能源结构优化、工业绿色升级、资源循环利用等低碳发展要求,大幅提升海域监管能力,充分发挥好政府管控作用。
——构建健康、稳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地体系,提升滨海湿地、海洋的固碳作用,增加生态系统碳汇量。生态保护区面积不少于269平方千米,生态控制区面积不少于121平方千米,海洋生态空间面积占比不少于20%。
——保证海洋预留区面积占比不低于4.5%。
——自然岸线保有量18.74千米。规划期内生态岸线占比不少于10%,规划期末生态恢复岸线达到20千米。
——保证生活型海岸线不少于97千米,严格控制生活岸线紧邻陆海区域开发利用活动,重点打造开放、共享、活力的滨海岸线。
第六条 规划成果
1.天津市海洋空间规划(天津市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文本
2.天津市海洋空间规划(天津市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登记表
3.天津市海洋空间规划(天津市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图件
第二章 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第七条 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
天津市地处华北平原东北部、海河流域下游,东临渤海,北依燕山,与北京市和河北省接壤,地理位置优越,腹地广阔,立体交通网络发达,是京津冀城市群和环渤海城市带的交汇点,是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轴心,是我国北方地区进入东北亚,走向太平洋的重要门户,是亚欧大陆桥连接我国内陆与中亚、西亚和欧洲的海上通道,区位优势明显。
第八条 海域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
天津海域处于天津市东部,渤海西岸,渤海湾的顶端。海岸线北起津冀行政北界线与海岸线交点(涧河口以西约2.4千米处),南至歧口。根据 2019 年天津市海岸线修测成果,大陆岸线长***千米,其中大陆岸线中的人工岸线长 ***千米,约占***% 。三河岛是唯一的海岛,岛屿岸线长***千米。沿海地势平坦,属冲积海积低平原,海岸为典型的粉砂、淤泥质海岸。
天津市海洋资源丰富,优势资源包括港口资源、油气资源、盐业资源、旅游资源和生物资源。拥有我国最大的人工港天津港,全港已建成泊位167个,万吨级及以上的深水泊位120个,形成码头岸线长39.5千米,综合通过能力4.71亿吨。附近海域石油天然气资源丰富,已探明石油地质储量超过2亿吨,天然气储量623亿立方米,其中大港油田和渤海油田是我国重要的沿海平原潮间带和海上油气开发区。盐田面积约263平方千米,海盐年产量161多万吨,是我国最大的海盐产区之一。滨海旅游资源丰富,是距北京最近的海滨景区。邻近的渤海湾海域曾是重要的海洋经济水产物种的繁育区,天津海域拥有海洋鱼类50余种,约占渤海鱼类总数的1/4,分为地方性种群和洄游性种群两大类。
第九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
据初步核算,2021年天津市海洋生产总值4702.8亿元,占天津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0%,海洋经济已成为全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目前,天津市已形成门类比较齐全的海洋产业体系,包括海洋油气业、滨海旅游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工程建筑业、海洋化工业等十大海洋产业,建成了传统产业和海水综合利用、海工装备等新兴产业结合的海洋工业基地,海洋先进制造与新兴产业发展态势良好。以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为核心的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初步形成,高端海工装备产业不断集聚。海水淡化装机规模30.6万吨/日,占全国的19.4%,继续保持全国前列。海洋现代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港口引领作用持续增强,2021年天津港港口货物吞吐量5.3亿吨,集装箱吞吐量2026万标准箱,增幅继续位居全球十大港口之列。以中新生态城为核心的高品位海滨休闲旅游区初步建成,2019年,国家海洋博物馆对社会公众开放。截至2019年末,举办展览9个,开展教育活动64次,参观人数130万人次。邮轮旅游发展势头强劲,全国首家国际邮轮母港口岸进境免税店正式对外营业,邮轮母港综合配套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船舶海工租赁产业加速聚集,国际航运船舶和海工平台租赁业务分别占全国的80%和100%。海洋科技创新成效显著。海洋科技研发能力不断提高,海洋科技平台建设不断加快,临港海洋高端装备产业示范基地获批成为全国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管理法》实施以来,天津市开展了两轮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与实施,全面实现对海洋开发活动的宏观指导,截至2020年底累计确权用海面积345平方千米,为推动天津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用海保障。上一轮区划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了规划的引领和控制作用,通过构建结构合理、生态功能稳定的近海及海岸保护体系,确保了海洋保护区面积不低于100平方千米;管辖海域海水水质达到二类标准、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达到一类标准的区域面积确保在三分之一以上;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污水排放全部达标率达到100%;海水养殖用海的功能区面积60平方千米以上,维持捕捞能力和捕捞产量与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大体相适应。严格控制围填海等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开发利用活动,规划期内自然岸线保有率为5.3%,保留区面积占比5.1%,均高于指标要求,整治修复岸线4.78千米,修复滨海湿地面积5.3平方千米,圆满完成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各项任务。
第十条 面临的形势
从国际国内形势来看,未来一段时间天津市的外部发展环境和内部条件都将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从国际看,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全球治理体系有望延续变革趋势,各国协调合作与博弈竞争并存,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从国内看,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国内市场主导国民经济循环特征将更加明显,内需潜力将不断释放,逐步形成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从我市来看,天津处于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时期,承担着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任务,拥有改革开放先行区、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先行先试的优越条件,既处于发展方式深度调整期,也仍处于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
第三章 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第十一条 总体布局
按照“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津城”“滨城”双城格局的城市发展战略,结合天津滨海新区的功能定位,以 “建设生态、智慧、港产城融合的宜居宜业美丽滨海新城”为目标,以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支撑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成为服务“一带一路”的重要支点、陆海深度融合的重要平台,着力优化空间布局,重点保护浅海滩涂、近岸海域,根本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
在保证地理单元相对完整的情况下,按照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天津市海洋开发保护目标要求,将天津海域划分为北部海域、中部海域(含1个无居民海岛)、南部海域3个海域单元。
第十二条 协调新旧海岸线之间区域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陆海一体化协调管理,按照沿海区域功能相近性原则,充分考虑海洋自然地理区位、区域生态安全、海洋交通安全和国防安全等因素,将天津新旧海岸线之间部分重点划定交通运输用海区、工矿通信用海区、游憩用海区等3类共5个功能单元。
第十三条 岸线布局
天津市大陆岸线北起涧河口以西2.4千米处,南至沧浪渠中心线,长***千米。针对海岸线稀缺的现状,本着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结合沿岸海域基本功能,增加生态服务型岸线,合理划定公众亲海休闲岸线,保障多功能利用岸线。自北向南,北部旅游湾岸段主要为生态岸线、生活岸线,沿岸功能为生态保护区、渔业用海区、游憩用海区、工矿通信用海区;中部港城智慧湾岸段主要为生产岸线,沿岸功能为交通运输用海区、游憩用海区、工矿通信用海区;南部生态湾岸段主要为生产岸线、生态岸线,沿岸功能为生态控制区、交通运输用海区、工矿通信用海区。
第十四条 北部海域
北部海域单元为从天津市与河北省交界的津冀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北线到永定新河口沿岸毗邻的海域。主要功能为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渔业用海、工矿通信用海和游憩用海。该海域保护的重点是大神堂现有的泥质活牡蛎礁,八卦滩周边滩涂及浅海的遗鸥,改善浅海生态环境状况,提高生物多样性水平。严格保护海岸河口的生态环境、滨海湿地及浅海生态系统。
第十五条 中部海域
中部海域单元为从永定新河口到高沙岭以南沿岸毗邻的海域,主要功能为交通运输、游憩用海、工矿通信用海和特殊用海。重点发展交通运输业及依托陆域发展临港经济区的建设,包括天津港的东疆港区、北疆港区、南疆港区,临港经济区等。该海域保护的重点是海岛及河口生态系统,禁止实施破坏岛体的活动,开展提升海水水质等生态修复工程。
第十六条 南部海域
南部海域单元为从高沙岭以南到天津市与河北省交界的津冀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南线沿岸毗邻的海域,主要功能为生态控制区、交通运输、工矿通信用海、渔业用海和生态保护区。主要依托陆域统筹建设南港工业区,形成以港口物流业为支撑的综合性现代工业港区,改善提升高沙岭滨海旅游服务产品质量,积极发展滩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该海域保护的重点是滨海湿地、浅海滩涂以及海岸河口的生态环境,恢复浅海生物多样性。
第四章 海域空间分区与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海域空间分区概述
依据天津市沿海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特征、海域开发利用现状、环境保护及沿海经济带战略发展需求,共划分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渔业用海区、交通运输用海区、工矿通信用海区、游憩用海区、特殊用海区和海洋预留区8个类型,划定海洋功能区38个,其中生态保护区6个,面积269平方千米(占14.5%);生态控制区 6个,面积121平方千米(占6.5%); 渔业用海区4个,面积115平方千米(占6.2%);交通运输用海区5个,面积 1166平方千米(占62.7%);工矿通信用海区6个,面积50平方千米(占2.7%);游憩用海区 6个,面积43平方千米(占2.3%);特殊用海区3个,面积5平方千米(占0.3%);海洋预留区2个,面积91平方千米(占4.8%)。
第十八条 生态保护区
生态保护区是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敏感脆弱、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海洋自然区域,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集中划定区。本轮规划在海域共划定天津汉沽滨海湿地国家级海洋自然公园、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汉沽重要渔业海域、北塘旅游休闲娱乐区、天津北大港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大港滨海湿地6个生态保护区;包含无居民海岛1个。
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有限的人为活动: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用海用岛、水产养殖规模的前提下,开展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无居民海岛禁止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生态控制区
生态控制区指生态保护红线外,需要予以保留原貌、强化生态保育和生态建设、限制开发建设的海洋自然区域。本轮规划在海域共划定汉沽、贝壳堤、临海新城、高沙岭、南港南、北大港6个生态控制区。
禁止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围海等方式用海。海底光缆铺设、经论证可行的透水游船码头、基础设施维护、油气勘探开采等用海活动应注意施工时间及方式,避免对生态服务功能造成影响;旅游娱乐、公共设施建设等用海活动应合理选址,控制规模和密度,避免对水质、底质等造成影响。保障现有生产设施用海需求,用海权属到期后经论证合理后,可申请续期。
第二十条 渔业用海区
渔业用海区指以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养殖和捕捞生产等渔业利用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本轮规划在海域共划定大神堂、中心渔港,汉沽浅海和南港外海洋牧场4个渔业用海区。
其中,大神堂渔业用海区重点保障大神堂渔港和新渔村建设等渔业基础设施用海,兼容休闲渔业等本地特色旅游功能;中心渔港渔业用海区重点保障中心渔港、水产资源增殖站等渔业基础设施、航道用海;汉沽浅海渔业用海区重点保障大神堂海域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用海,适度进行底播贝类等开放式养殖和人工鱼礁建设;南港外海洋牧场渔业用海区适度开展养殖用海、渔业资源养护和捕捞作业活动,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
保证重要渔业设施基地建设用海需要,保护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及其栖息繁衍生境。优先支持生态高效海水养殖和工厂化集约养殖业,建设海洋牧场,打造休闲特色渔业品牌。功能区内兼容功能的开发利用应科学论证,不得有碍渔业生产、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和污染海洋环境,并预留缓冲区域,避免相互影响,不得新建排污口。除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蓝色海湾整治修复工程外,禁止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科学规划养殖规模、密度和结构,禁止新增围海养殖,逐步实施退围还海、退养还滩。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用海区
交通运输用海区指以港口建设、路桥建设、航运等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本轮规划在海域共划定大神堂、天津港北港、天津港南港、天津港外锚地、马棚口5个交通运输用海区。
其中,天津港北港交通运输用海区重点保障东疆港区、北疆港区、南疆港区、大沽口港区、高沙岭港区等码头基础设施、航道、锚地的交通运输用海,适度发展滨海休闲和游艇业等旅游服务,适度兼容小规模构筑物形式的油气开采用海,已有的人工岛开发利用应与主导功能兼容,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需按照批准用途进行建设;天津港南港交通运输用海区重点保障大港港区等码头基础设施、航道、锚地的交通运输用海及承接北部港区部分交通运输功能转移,适度兼容小规模平台式油气开采,兼容海上风电及海底电缆管道等用海;天津港外锚地交通运输用海区保障海上交通安全;马棚口和大神堂交通运输用海区在保障路桥用海的前提下,可维持用海现状。
重点保障天津港港口用海,加强港口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天津港北部港区城市服务功能和港口旅游文化产业,拓展南部港区发展空间,承接运输功能转移和规模功能调整;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新增围填海;集约节约利用已填成陆区域进行规划布局,港口及临港工业改扩建应严格论证,优化工程平面设计,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天津港主航道等航道用海,除航道疏浚外,禁止在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公布的航路内进行与航运无关、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避免其他工程占用深水岸段资源,确保海上交通运输安全。保障锚地用海,严禁在锚地内建设其他永久性建筑。保障路桥建设用海,经严格论证后,允许适度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在用海范围内严禁建设其他永久性建筑物,从事各类海上活动必须保护好路桥。禁止在河口治导线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安全的建(构)筑物,保障河口海域防洪安全。在保障交通运输用海安全前提下,兼容科研教学用海,经严格论证后,适度兼容海上光伏用海;在符合国家风电用海管控政策前提下,兼容海上风电用海,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施工铺设等应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周边用海活动需保障海底管线安全。
第二十二条 工矿通信用海区
工矿通信用海区指以临海工业利用、矿产能源开发和海底工程建设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本轮规划在海域共划定大神堂风电、长芦盐场、北疆电厂、临港北、临港南和南港东6个工矿通信用海区。
其中,大神堂风电工矿通信用海区保障大神堂风电运行和生产安全;长芦盐场工矿通信用海区保障长芦盐场等盐田取、排水安全;北疆电厂工矿通信用海区保障北疆电厂等工矿通信用海,保障工业取、排水安全;临港北和临港南工矿通信用海区离岸发展海上光伏,适度控制规模,结合海岸资源提升以自然风景观光为主的旅游服务功能;南港东工矿通信用海区离岸建设发展海上光伏,严格控制规模。
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新增围填海,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禁止占用自然岸线,集约节约用海,建设施工期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周边功能区的影响;对可能导致地形、滩涂及海洋环境破坏的要提出整治对策和措施,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科学论证海上光伏开发利用,合理设置设施离岸距离与密度,采用水上浮动结构的光伏发电应注意安全风险防范,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大神堂风电和长芦盐场维持用海现状,严格落实毗邻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第二十三条 游憩用海区
游憩用海区指以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本轮规划在海域共划定中心渔港、中心渔港北、航母主题公园、临海新城、东疆东和高沙岭6个游憩用海区。
其中,中心渔港游憩用海区保障休闲娱乐用海和公众亲水空间,鼓励适度规模的游艇产业,兼容渔业、商务、旅游等一体化用途的综合型功能区;中心渔港北游憩用海区保障公众亲水空间,适度发展以自然风景观光为主的旅游娱乐用海,允许开展岸线整治修复;航母主题公园游憩用海区保障航母主题公园等旅游基础设施用海,保障路桥等交通运输用海;临海新城游憩用海区保障北部生态宜居城市建设和休闲娱乐用海,兼容港口用海和路桥用海,已有的人工岛开发利用应与主导功能兼容;东疆东游憩用海区,保障休闲观光旅游用海,鼓励适度规模的邮轮游艇产业,兼容港口设施用海;高沙岭游憩用海区,拓展海滨浴场建设,适度兼容游艇码头用海;适度保障工业取水和输水廊道安全,禁止新建排污口。
严格保护滨海旅游资源,开发建设要科学控制规模,优化空间布局,有序利用海岸线、湿地等重要旅游资源。合理开发人工岛旅游模式,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用海,使旅游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加快旅游资源整合和深度开发,保持重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完整性和原生性。开展周边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修复受损区域景观,留足公众亲水岸段,保障公众亲海需求。
第二十四条 特殊用海区
特殊用海区指以污水达标排放、倾倒、军事等特殊利用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本轮规划共划定北部、中部和大沽炮台3个特殊用海区。
其中,北部特殊用海区保障天津港疏浚物海洋倾倒用海,兼容油气开采用海;中部特殊用海区保障倾倒用海,兼容交通运输用海;大沽炮台特殊用海区保障军事用海。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特殊利用区功能运行质量的监控、管理。倾倒用海防止对周边功能区环境质量产生影响,避免海域使用矛盾。加强倾倒活动的监测、监视和检查,把倾倒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及对航道、锚地、养殖等功能区的干扰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五条 海洋预留区
海洋预留区指规划期内为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用海预留的后备发展区域。本轮规划共划定高沙岭东和南港2个海洋预留区。
严禁随意开发,在国家重大项目用海需求明确前,允许保留现有用海活动以及经论证合理的游憩等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用海活动。如确需改变海域自然属性进行开发利用的,应首先修改本规划,调整海洋预留区功能,并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实施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管理
强化规划协调衔接。天津市海洋空间规划(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应同时符合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同时作为国土空间涉海相关专项规划的基本依据。渔业、盐业、交通、旅游、可再生能源、海底电缆管道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本规划;制定涉海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应当征求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切实发挥规划的约束引领作用。天津市海洋空间规划(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是天津市项目用海审批的基本依据,天津管辖海域范围内的一切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划提出的功能分区、岸线分类管控和用途管制要求,避免破坏性使用海域,保证海洋功能区的功能质量。实施差别化的海域供给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重点保障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公益项目用海需求。切实协调好用海利益相关者关系,维护渔民利益,保障渔业用海基本需求。优化完善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完善海域权属管理,探索推进海域立体确权,大力推进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积极培育海域使用权市场。
加强海域使用监管。健全完善天津市海域海岛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定期开展海域使用疑点疑区动态监测核查,提升天津市海洋功能区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的实时监测能力,严格管控新增围填海和非透水构筑物用海,完善违法违规用海用岛处置政策。
第二十七条 规划编制与修改
天津市海洋空间规划(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从严控制规划的修改。若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的区域规划、产业规划或政策性文件等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海域资源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的,应结合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一并提出,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
建立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自然资源督察范围,对规划实施不力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建立“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规划定期评估制度。建立天津市海域海岛监管及违法行为处罚机制,整顿和规范海域使用和无居民海岛保护秩序,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无权批准和越权批准或者不按海洋空间规划批准使用海域,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予以查处。加强海岸线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对全部自然岸段开展全覆盖监测,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占用、破坏自然岸线的活动,并依法依规处置。对海岸线向海一侧具有用地手续区域内围填海活动,按照国家最新管控要求加强监管。完善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加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监督力度。
第二十九条 宣传教育
建立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天津市海洋空间规划(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天津市全民的海洋国土意识和海洋可持续发展观念,提高全民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的自觉性,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规划效力
天津市海洋空间规划(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据,是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天津市海洋空间规划(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规划附件
规划附件包括《天津市海洋空间规划(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登记表》、《天津市海洋空间规划(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图件》。规划附件与规划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规划目标测算方法
海洋生态空间面积占比=(生态保护区面积+生态控制区面积)/海域规划面积
海洋预留区面积占比=海洋预留区面积/海域规划面积
生态岸线占比=生态岸线/海岸线长度
背景介绍
关于《天津市海洋空间规划(天津市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的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科学做好我市海岸带地区及所管辖海域、海岛区域的保护与利用,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美丽天津”建设,我局组织编制了《天津市海洋空间规划(天津市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本着生态优先、陆海统筹、节约集约的方针,依据海域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国家和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在符合天津滨海新区功能定位,保证“三区两带中屏障,一市双城多节点”空间发展总体战略实施的基础上,优先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重要海域,科学划定海洋发展区的基本功能,明确海域使用管理和海岸线保护要求,引导涉海产业用海集聚发展,实现海域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规划》编制工作于2021年5月正式启动,立即成立了编制工作组,制定了编制工作方案,形成了编制思路,明确了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在此基础上形成《规划》框架。《规划》编制完成后,须报请市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
编制工作启动以来,我局广泛搜集了我市海域海岛开发利用现状资料、海域管理相关政策等,并针对海域海岛有关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重点研判了当前面临的形势。同时,为确保规划科学、客观、有根有据,我局坚持开门问策、集思广益的原则,于2021年9月15日—10月31日开展问卷调查工作,通过我局官网和“津云”平台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对于反馈问卷及建议意见,经综合研究后予以采纳,以广泛吸收社会各界意见。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局编制形成了《规划》(初稿),探讨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明确了海域空间分区与管理要求,并提出了《规划》实施的具体保障措施。初稿形成后,我局针对初稿开展了多轮研讨,围绕《规划》目标指标、空间布局、重点海域及管制要求等进行论证,并将《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线修测成果等进行衔接。在此基础上形成《规划》(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规划》研究论证,确保内容科学合理,我局向全市涉海部门(含功能区)、重点企业、有关驻津机构等20余家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并对意见进行深入研究,目前正在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海洋空间规划(天津市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11月16日,在局政务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市规划资源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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