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行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按照市政府要求,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及有关政策,我局起草了《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将该办法报请市政府印发,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欢迎社会公众通过电子邮件或者电话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公示地点: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
电话:23120700 联系人:符女士
电子邮箱:dcqyc@tj.gov.cn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1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行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
第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前述各项工作。
第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外,其他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
第五条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经营性土地位于中心城区等特定区域的,由市规划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位于滨海新区及在滨海新区的各开发区范围以内的,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准。
除前款规定以外情形以有偿方式供地的,由区规划资源部门拟定有偿使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市或者区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公开出让,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两部分组成,即土地出让成本和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成本包含土地整理储备成本和土地评估费,协议出让土地评估费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其中,公开出让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市级土地不低于出让底价的30%,区级土地不低于出让底价的28%;协议出让建设项目土地出让收益不低于协议出让底价的25%。
受让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现状房地产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出让时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应当评估在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应当评估在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若按上述计算出的协议出让底价低于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或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30%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30%收取。
第八条 利用地上空间建设停车场(楼),包括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楼)、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楼)及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用地,按照交通服务场站用途进行土地评估,土地出让收益按出让底价的1.5%计收。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楼),若申请办理土地出让的手续,土地出让收益按出让底价的0.5%计收。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需补缴地价款的,补缴地价款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租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不得租赁。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现状房地产申请办理土地租赁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年租金标准按照基准地价的1.5%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区域及尚未涵盖的土地用途,年租金标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1.5%确定。
第十三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符合国家规定可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手续。
第十四条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背景介绍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为切实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依据国家及我市近几年出台的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3号)等,结合新修订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起草了《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有偿规定》)。
二、征求意见情况
自2019年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该文件先后2次征求过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以及各区人民政府等21个单位的意见。今年7月份,结合新修订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对于在其他政策法规中已有明确表述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删减,并再次征求21个单位意见,其中6个单位共提出16条意见,经研究,采纳9条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计十五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地价和出让金、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等内容。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依据、目的,以及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管理职责及应满足的条件。同时还明确了本市国有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上述各项工作。
第四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土地出让的程序和要求、土地出让金构成及比例,补缴出让金方法等事宜。此次修改根据近几年国家文件的最新要求进行了完善,具体为:
1、依据市财政局提出的有关意见,本办法明确了土地成本包含土地整理储备成本和土地评估费,协议出让土地评估费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中“6.4 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对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地价款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考虑内容较多,因此本次修订为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需补缴地价款。补缴地价款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停车场(楼)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1号)规定,明确停车场(楼)的收取标准等。
4、依据正在制定的《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我市四项政策性资金筹集有关工作的通知》(尚未发文),明确了土地出让收益收取标准。
5、依据《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津党发〔2019〕27号),明确了滨海新区及其所属各功能区范围以外区域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公开出让的经营性土地审批权上收至市政府,经营性土地供地方案由各区政府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滨海新区及其所属各功能区经营性土地审批权仍属滨海新区政府。
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在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和国有企业改制涉及作价出资(入股)的办理程序和要求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八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中有关内容,提出了以国有建设用地租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新建项目用地的,其审批程序参照现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明确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明确了文件的有效期。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征求意见2条,采纳0条,未采纳2条,未采纳的已对发布者进行回复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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