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武清区征字〔2024〕第8号
2024年1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武清区2023年第九批土地征收(挂钩试点)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9号)批准征收土地0.6388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2.建设项目:源景道(泉春路-泉雨路)道路工程;
3.征收土地用途:道路交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和位置(见附图)
东:南蔡村镇三毛店村农民集体土地;南:南蔡村镇三毛店村农民集体土地;
西:南蔡村镇三毛店村农民集体土地;北:南蔡村镇三毛店村农民集体土地。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南蔡村镇三毛店村集体土地0.06579公顷(合0.98685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 |
0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 |
0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0 |
0 |
建设用地 |
0.06579 |
0.98685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0.06579 |
0.98685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5.5万元/公顷,计3.651345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涉及的其他地上物和青苗,按照相关约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及劳动力。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武清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