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2021年10月1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西青区2021年第一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1〕98号)批准征收土地0.34961公顷,现将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天津市西青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建设项目:枣林大道雨水泵站工程;
3、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东:张家窝镇西闫庄村集体土地;
南:张家窝镇西闫庄村集体土地;
西:张家窝镇西闫庄村集体土地;
北:枣林大道;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张家窝镇西闫庄村集体土地0.34961公顷(5.24415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 (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27973 | 4.19595 |
园地 | 0.0379 | 0.5685 |
林地 | ||
牧草地 | ||
其他农用地 | 0.03198 | 0.4797 |
建设用地 |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0.34961 | 5.24415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145.5万元/公顷,计50.868255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6人,劳动力4人。采取社保方式进行安置。
六、在征地过程中,经现场调查,结合被征地村提供相关资料共同确认,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安置。
七、其他内容
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西青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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