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收 土 地 方 案 公 告
2008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征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津国土房资准[2008]437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50.7174公顷。现将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天津市津南区土地整理中心
2、建设项目:天津市津南区土地整理中心整理储备项目
3、土地用途:整理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东至:天嘉湖路 南至:中义村工矿仓储用地
西至:八里台村荒草地 北至:唐津高速公路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八里台镇八里台村集体土地43.9403公顷(合659.1045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荒草地 |
43.9403 |
659.1045 |
合计 |
43.9403 |
659.1045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采取货币补偿,征收土地综合补偿标准为75.0000万元/公顷,总计人民币3295.5225万元。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地类为未利用地,不涉及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安置。
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经确认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登记时间:从2009年1月14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登记地点:八里台镇八里台村村民委员会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以征收土地确认为准。
特此公告
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
200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