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甸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批准文号为(津规资源准函 〔2024〕151号)和自然资函 〔2025〕192号),批准征收土地75.014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 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 ;
2、建设项目:青甸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工程项目 ;
3、土地用途:水利设施用地 ;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东: 孟庄子村村集体土地 ;南: 孟庄子村村集体土地 ;
西: 孟庄子村村集体土地 ;北: 孟庄子村村集体土地 ;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下窝头镇孟庄子村村集体土地1.6308公顷(24.4620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耕地 |
0.2152 |
园地 |
0 |
林地 |
0.1945 |
牧草地 |
0 |
其他农用地 |
0.031 |
建设用地 |
1.2180 |
未利用地 |
0 |
合计 |
1.6308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 51 万元/公顷,计83.1708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安置,另行依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涉及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采取货币进行安置。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下窝头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蓟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