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京津冀鸟类等野生动物联合保护长效机制,形成保护工作合力,维护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经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制定《京津冀鸟类等野生动物联合保护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任务,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京津冀鸟类等野生动物联合保护行动方案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京津冀鸟类等野生动物联合保护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健全京津冀鸟类等野生动物联合保护长效机制,推动形成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合力,维护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着力构建以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为重点,以京津冀三省市“政府主导、跨区域协同、多领域合作”为核心的鸟类等野生动物联合保护体系,实现对鸟类等野生动物种群及其栖息地、迁徙路线的有效保护,努力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筑牢京津冀生态安全屏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鸟类等野生动物主要迁徙路径和栖息区域,确立以北京市(清河农场)、天津市(七里海、北大港)、河北省(曹妃甸、南大港)为中心的滨海湿地区域,作为重点保护区域(包括芦台农场、汉沽农场),实施最严格的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举措。
通过《方案》的实施,建立京津冀鸟类等野生动物联合保护长效机制,对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覆盖监管和全链条打击,努力实现巡查巡护、打击犯罪、栖息地保护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无缝链接。
三、工作原则
(一)保护优先、共同防范。始终坚持将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捕、养、售、运、食”全链条的风险防范,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突出重点、综合施策。以鸟类等野生动物迁徙通道、主要栖息地和候鸟迁徙季节为重点,优先关注珍贵、濒危鸟类等野生动物种群生存状况,有效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为鸟类等野生动物迁徙、生存提供安全、适宜的生态环境。
(三)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明确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通过建立京津冀鸟类等野生动物联合保护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保护合力。
(四)科技引领、多方参与。充分利用京津冀科研力量,完善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科技支撑体系,提升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科学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共同保护”的良好局面。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加强巡查巡护
1.建立巡查巡护协作机制。京津冀省际结合部的县(区)、乡(镇)和“飞地”单位要与相邻省市单位建立巡查巡护协作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一致,确保省际结合部的候鸟迁徙通道、鸟类等野生动物栖息地、交易市场、餐馆饭店、养殖场所等重点部位,巡查巡护无死角,行动处置全链接。
2.提高技术监控能力。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鸟类等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设置警示标识和电子监控设施,扩大电子监控覆盖范围,及时互通监测信息,充分发挥鸟类等野生动物监测预警和打击违法犯罪作用。同时,多渠道获取和共享候鸟迁徙轨迹卫星跟踪数据,有效提高科学研判和精准防控能力。
3.强化督查检查。京津冀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督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跨省市的非法猎捕、杀害、人工繁育、交易、食用、运输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活动,对涉嫌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
(二)联合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1.拓宽案源渠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主动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并注意线上线下相结合,及时通过网络等媒体发现涉及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违法犯罪信息。
2.实施全链条打击。根据鸟类等野生动物活动规律和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敏感时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增强打击力度、频度、精度,实现对涉及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依法从重处理。建立完善重点人员信息库,建档监控、动态管控,坚决防止重点人员重操旧业反复作案。
3.强化协作配合。定期以召开协作会、片会或线上视频会议等多种形式,共同研判京津冀地区鸟类等野生动物联合保护相关工作,京津冀三地公安机关要无缝对接、有效联动,发现涉及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案件线索,立即互通信息、依法处置,联手遏制和解决各类影响鸟类等野生动物安全的倾向性苗头性典型性问题。
(三)加大栖息地保护力度
1.加大栖息地保护修复力度。加强对各类自然保护地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候鸟迁徙通道及其栖息地的管理,加强生态修复,提升生物多样性水平,提高生态承载能力,为鸟类等野生动物提供适宜生存环境。
2.严格建设项目论证。凡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鸟类等野生动物迁徙通道产生影响的,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充分论证规划建设方案,充分考虑对鸟类等野生动物造成的影响,提出意见建议。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1.利用重要节点进行宣传。充分利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野生动物宣传月”“法制宣传日”等,采取放飞救护候鸟、增殖放流、摄影作品展示、宣传品发放、联合签名、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宣传等形式,联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2.加大重要时期、重点区域宣传力度。在每年3至5月和9至12月候鸟迁徙季,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媒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鸟类保护工作举措和成效,适时通报典型案例,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通过进村、入户等方式,加强对鸟类等野生动物重点保护区域周边居民的宣传教育,特别要做好对农户、渔户的宣传教育,严格规范农业、渔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在重点区域设立禁止捕猎的宣传标识、标牌。
3.做好信息共享、舆情管控。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制定舆情应对方案,加强舆情引导和管控,主动正面发声,回应社会关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三地联合成立鸟类等野生动物联合保护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三省市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协调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京津冀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京津冀林业和草原、公安、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宁河区,河北省唐山市、沧州市,北京市人民政府清河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由京津冀林业、公安、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宁河区,河北省唐山市、沧州市,北京市人民政府清河办事处相关部门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综合协调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
京津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鸟类等野生动物联合保护工作,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猎捕、杀害、人工繁育、交易、食用、运输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政案件,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巡查巡护、审批监管、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
京津冀公安机关:负责落实涉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查处工作,配合开展辖区内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的巡逻防控,依法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
京津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对渔业等养殖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养殖场(户)在生产中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安全,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候鸟栖息地家禽检疫和疫病防控。
天津市滨海新区、宁河区政府,河北省唐山市、沧州市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清河办事处:对本辖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总责,承担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确保鸟类等野生动物联合保护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技术支撑
建立京津冀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库,整合专家和科研机构等资源,定期举办专题论坛,研究讨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倾向性问题,为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健全候鸟监测监控网络系统,在重点保护区域建立视频监控,整合候鸟卫星跟踪信息,及时掌握候鸟迁徙动态数据,有针对性地开展保护工作。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重点保护区域救护能力建设,不断完善鸟类等野生动物救护、治疗、观察、康养、科研等系统救治软硬件综合功能。
(四)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联合巡查巡护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区域间的联防联控、互访补漏、衔接配合,分片巡护值守相关区域,相互通报鸟类等野生动物迁徙动态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影响鸟类等野生动物安全的隐患问题。建立执法办案协作机制,畅通办案协作渠道,定期开展跨区域专项打击整治行动,统一立案和追诉标准,打破跨区域壁垒,形成强大的合力打击高压态势。建立统一的生态补偿机制,制定出台生态补偿办法,统一补偿标准,妥善解决鸟类等野生动物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损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