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2、《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准备建设铁路、公路、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建设项目需要压覆矿产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137号)第三条,明确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许可程序及要件
1、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书;
2、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书、建设项目批文、建设项目压覆位置图、压覆位置坐标);
3、处内审核;
4、做出结论;
5、处长签字;
6、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
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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