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海洋治理面临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压力、新兴海洋活动增加而冲突加大、成员国政治体制等存在巨大差异的多重挑战。
十多年来,欧盟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海,努力实现海洋善治。
欧盟是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区域性合作组织,其成员国管辖的海域总面积达到2000万平方公里,是欧盟土地面积的3.8倍。欧盟的海洋治理体系自上而下可以分为欧盟、区域、国家、地方等几个层次,涉及渔业、环境、能源、规划、航行等多个领域的政府部门、私营企业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长期互动和协作。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的海洋治理也面临着多重挑战。第一,海洋生态环境所承受的压力大,海洋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受到各种威胁。第二,随着海上风电、深水养殖、海洋保护区建设等新兴海洋活动的增加,面对有限的资源,各类活动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加大。第三,欧盟28个成员国之间在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体系和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制定和执行海洋政策往往需要平衡各国的利益。
在过去的十多年,欧盟在海洋治理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有多部新的法律颁布和对已有法律的重大修订,为完善海洋治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里斯本条约》。欧盟的法律根据地位和效力的不同,分为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欧盟的一级立法《里斯本条约》于2009年生效,在很多方面影响着海洋治理。第一,该条约明确了欧盟和成员国在海洋治理中的权能。条约规定欧盟在《共同渔业政策》框架下渔业资源的管理和养护上拥有排他性的权能,而在包括环境、能源、航行安全等大部分其他海洋政策领域,欧盟和成员国政府共享权能。第二,该条约奠定了欧盟海洋治理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如可持续发展服务的目标,以及环境一体化原则、预防性原则、防止及优先整治环境源的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第三,该条约赋予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欧盟议会更大的立法权,从而增加了海洋治理的透明度。
《综合海洋政策》。该政策颁布于2007年,旨在促进海洋领域综合、协调、连贯、透明和可持续的决策,并明确提出要用综合性的方法推进海洋治理,具体涉及5个方面的行动:最大程度实现海洋的可持续性,加强海洋政策的科学和创新基础,为沿海地区创造较高的生活水平,加强欧盟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领导力,提升“海洋欧洲”的可见度。该政策对加强海洋治理的各项法律制度做了统筹安排,增加了海洋治理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并为欧盟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扩大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影响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
《海洋战略框架指令》。该指令颁布于2008年,明确提出要用“基于生态系统”的方法来管理人类活动,确保各类活动的累积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到2020年,在欧盟管辖海域内实现“良好的环境状态”。该指令是海洋环境保护主流化的里程碑,明确了欧盟海洋治理战略目标,以及成员国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共同渔业政策》。该政策决定欧盟水域渔业管理的总体目标、成员国渔业捕捞限额的分配,以及为了达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规定。该政策最近一次修订于2013年完成,要求采用预防性的原则以及基于生态系统的方法,来管理渔业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增加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一系列措施,并将部分渔业管理的决策权下放到区域性渔业指导委员会,以加强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合作。该政策的修订从原则、目标和内容上,与《综合海洋政策》《海洋战略框架指令》保持了高度一致。
《海洋空间规划指令》。欧盟于2014年通过了该指令,要求成员国开展海洋空间规划和海岸带综合管理来统筹规划海洋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并确定了欧盟成员国开展海洋空间规划的义务和最低要求。海洋空间规划是实现跨行业、跨地域的综合治理的重要工具,《海洋空间规划指令》以立法的形式,确保了这一工具在欧盟所有成员国的实施,同时明确了相邻沿海国在开展规划时有合作的义务,以确保相邻海域规划的协调和连贯性。
欧盟“依法治海”经验的启示。欧盟通过立法,从制度上确保了海洋治理向着更可持续、规范、协调、透明和全球化的方向发展。欧盟经验证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海洋治理的法律基础。第一,制定综合性的海洋法律来统筹规划海洋事业的发展,明确海洋治理的战略方向和基本原则,加强各项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第二,明确环境保护、渔业、航运等各项主要法律制度的具体目标、主要措施、责任、义务和处罚机制,以及法律执行的程序和时间点、评估实施成效的指标。第三,通过立法加强不同产业、政府部门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调,明确开展协调的义务、机制和程序。第四,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利益相关者获取信息和参与海洋立法和决策的权利,以提高海洋治理的透明度。
实现海洋“善治”(即良好的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与国家体制改革和整体治理能力的提高息息相关。实现海洋善治需要良好的法制基础和顶层设计,保障重要利益相关者参与海洋治理的权利,法律是实现这些要素的必要手段。依法治海的首要任务是不断完善海洋立法体系,推动涉海法律在各个层面的实施,使其成为实现海洋善治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