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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执法
建立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重大意义【转自原市海洋局网站】
来源:中国海洋报 时间:2017-01-24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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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同意印发实施《海洋督察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大意义?为什么要对海洋资源环境进行一体化督察?国家海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房建孟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记者:请介绍一下《方案》出台的背景和经过。
  房建孟:《方案》的出台,是海洋领域深化改革取得的重大进展,是社会共识逐渐凝聚、实践经验逐步积累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第一,海洋督察是海洋生态文明制度“四梁八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全球化不断推进,对海洋资源的需求持续增长,但海域海岛资源开发粗放低效,海洋环境局部恶化,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已逼近“天花板”。面对这种形势,亟须在国家层面建立有关海洋资源环境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海域海岛资源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责任,抓紧补齐海洋生态文明制度“四梁八柱”的短板。
  第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洋督察工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健全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要求,中央明确此项工作由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据此,在总结2011年以来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方案》,并于2016年12月26日获国务院批准。应该说,《方案》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海洋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有力领导,凝聚着全海洋系统上下的不懈努力。
  第三,海洋督察制度在实践中探索完善。2011年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等4个文件,提出对地方海洋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督察。2012年,开展了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国家海洋局全面展开对地方海洋主管部门的督察实践,初步探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方案》中相关内容都是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作出的制度设计。
  记者:《方案》出台的意义有哪些?
  房建孟: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立和实施国家海洋督察制度,是加快解决海洋资源环境突出问题,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立和实施国家海洋督察制度,是海洋领域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的重要举措。
  按照中央的要求,地方政府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建立和实施国家海洋督察制度,是推动地方政府依法科学配置海域海岛资源、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
  记者:《方案》有哪些主要内容?
  房建孟:方案》明确,国务院授权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务院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下沉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海洋督察内容包括3个方面:一是国家海洋资源环境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近期重点监督检查地方政府贯彻落实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围填海总量控制和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等目标要求的情况;二是国家海洋资源环境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三是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包括海洋环境持续恶化情况,环境破坏、生态严重退化等区域性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围填海、海岸线破坏等问题,以及突发环境灾害和重大海洋灾害处理情况。
  记者:为什么要对海洋资源环境进行一体化督察?
  房建孟:对海洋资源环境进行一体化督察,这是由海洋的特殊自然属性决定的。首先,海洋的资源和环境在空间上高度重合,海洋的空间资源属性与生态环境属性密切相关,不可切割。其次,海洋处于自然地理的最低位,流域、海岸带和海洋的开发压力在海洋交织叠加,近岸陆域与海域污染高度叠加,承载着远超过陆地生态系统的污染压力。第三,海洋的流动性和整体性使得海洋污染等环境问题很容易演变为区域问题。
  海洋的特殊自然属性,决定了沿海地方政府必须坚持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理念,统筹协调区域内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经济发展产业布局等方面,也决定了需要对海洋资源环境进行一体化督察。
  记者:海洋督察与土地督察、环境保护督察是什么关系?
  房建孟:土地督察主要针对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察,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海洋督察与土地督察在空间上相互衔接,两者各有侧重,体现了陆海统筹、协调推进。
  环境保护督察主要督察省级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等情况,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牵头负责。海洋环境保护是国家环境保护的组成部分,同时,海洋生态环境易受到陆源污染的影响,海洋督察与环境保护督察在海洋环境领域存在一定联系。国家海洋局与环境保护部就此进行了衔接,下一步将研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记者:国家海洋局在贯彻落实《方案》方面,有什么工作打算?
  房建孟:国家海洋局将从以下几方面推进国家海洋督察工作:
  一是建立国家海洋督察工作机制。按照《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国家海洋局将健全完善国家海洋督察工作领导机制,成立全国海洋督察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海洋督察工作。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作为国家海洋局的派出机构,负责从内部抽调人员组建海区督察队伍,具体开展海区督察工作。
  二是开展常态化海洋督察。将采用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审核督察三种方式开展督察工作。其中,例行督察是对一定时期内海洋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专项督察主要针对海洋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或者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等特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核督察是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海洋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核查。
  三是强化海洋督察结果运用。督察结束后,国家海洋局将制作督察意见书,反馈给被督察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国家海洋局将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记者:《方案》与《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是什么关系?
  房建孟:2016年11月1日、12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第三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在这两个办法中,明确要求国家海洋局对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围填海管控情况进行督察。这两个办法和《方案》,与现行的海洋法律法规、海洋空间基础规划一起,共同勾画出目标清晰、措施得当、约束有力、监管到位的“生态+海洋管理”的新模式。下一步,国家海洋局将把围填海管控和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作为实施常态化海洋督察的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国家在海洋领域提出了一系列管控目标,例如,到2020年,全国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完成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2000公里;合理控制围填海规模,遏制围填海增长过快的趋势,围填海控制面积符合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地方人民政府以国家的目标为总目标,细化分省的指标和任务,不打折扣地完成;同时,也需要国家海洋督察的有力监督和保障。
  记者:群众发现海洋资源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向海洋督察机构举报?
  房建孟:按照《方案》要求,海洋督察机构将主动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接受群众提供的线索。被督察对象整改落实情况通过中央或当地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同时,海洋督察机构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加强自身建设,防止督察干部失职、渎职,自觉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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