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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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管海、从严管海,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建设海洋强国目标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在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下和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新环境中,不断增强依法管海的本领,对于规范海洋综合管理、提升海洋事业发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强化法治观念
当前存在的用海审批程序不规范、海洋环境监管不到位、海域资源配置不合理等许多管海不严的问题,尽管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都与不按法规制度办事有关。
究其原因,是一些地方或部门习惯于凭主观意识和个人经验办事,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情代法。有的在工作中不认真研究相关的法规制度,想抓什么就抓什么、想怎么抓就怎么抓;有的对落实法规制度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觉得需要时就强调,认为不需要时就随意搞变通,甚至背离法规制度搞“土政策”“土规定”;有的在处理问题时不以政策规定为依据,标准不一,时宽时严。这种状况与建设海洋强国的要求不相符合,与依法管海的要求也格格不入。
坚持依法管海,必须强化法治观念,依法管海是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在海洋领域体现的必然要求,沿海机关部门要改变以往的惯性思维定势和工作模式,依照法规制度指导和开展工作,自觉做到严格按法规制度规范各项工作,形成依法治海的良好局面。
实施科学管理
管理海洋是一门科学,要从研究管海的规律入手,树立科学的态度,掌握科学的方法,防止过于简单化和片面性的倾向。
既要抓管理,也要抓教育。依法管海光靠抓管理不够,还须抓好宣传引导。从管理的涵盖面看,它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的工作,涉及海洋的各个领域,不是靠单一的管理工作就能解决的。有些问题,虽然表面是不按海洋法规制度办事,但在深层次上是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只有通过宣传教育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要培养造就具有对海洋事业高度认知感、法律素养高、自律意识强的海洋管理者和用海人,要把管理和教育作为两种手段、两者结合,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海洋管理部门要率先垂范。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在依法管海中肩负着双重职责,既要通过决策和指导,把依法管海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海洋领域的各个方面,又要带头用法规制度严格要求自己,成为依法治海的榜样。各级海洋部门职责履行的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海洋法规制度能否在基层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不断完善海洋法规体系。依法办事与改革创新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我国海洋各项法规制度是海洋管理规律的科学总结,而改革创新正是为了适应海洋事业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更好地按客观规律办事。在我国现行海洋法规制度中,也有一个不断充实完善、创新发展的问题。这些年来,相关部门在及时总结海洋管理新鲜经验的基础上,对已有的法规制度进行了多次清理,有的已作了修订,有的已予以废止,同时还出台了新的法规制度,从而逐步建立起了更加符合时代要求、比较完善配套的海洋法规体系,对依法管海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事实说明,依法管海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否则海洋事业就没有蓬勃生机,就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活力。
建立长效机制
依法管海不是一个阶段性任务,用突击式、运动式的抓法是不行的,必须坚持常态化,做到经常抓、长期抓、反复抓。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有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作保障。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该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各级都要把依法管海作为一件大事,摆到位、议到位、部署到位、检查督促到位,组织动员各方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加强行政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行政管理机制,对各级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作出科学规定,依据海洋法规制度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做到全局一盘棋、分工不分家、一级抓一级,保证海洋管理工作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不留任何死角。
把加强对基层依法管海的检查监督作为各级海洋主管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明确考评标准,完善考评机制,坚持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依靠领导机关检查与发动基层及用海人自查相结合。要把检查监督融入到各项工作中,无论是下基层调查研究、听取汇报还是进行工作总结,无论是评功评奖评先进,还是考核干部,都要把落实依法管海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要通过经常、有效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研究对策,加强指导,不断激发各级海洋管理者和用海人依法管海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要维护海洋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就必须严肃纪律。海洋系统各级要建立完善执法讲评制度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海洋法规制度办事的人和事,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对勇于负责、勇于担当和执法执纪严格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扬、奖励。
强化法治观念
当前存在的用海审批程序不规范、海洋环境监管不到位、海域资源配置不合理等许多管海不严的问题,尽管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都与不按法规制度办事有关。
究其原因,是一些地方或部门习惯于凭主观意识和个人经验办事,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情代法。有的在工作中不认真研究相关的法规制度,想抓什么就抓什么、想怎么抓就怎么抓;有的对落实法规制度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觉得需要时就强调,认为不需要时就随意搞变通,甚至背离法规制度搞“土政策”“土规定”;有的在处理问题时不以政策规定为依据,标准不一,时宽时严。这种状况与建设海洋强国的要求不相符合,与依法管海的要求也格格不入。
坚持依法管海,必须强化法治观念,依法管海是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在海洋领域体现的必然要求,沿海机关部门要改变以往的惯性思维定势和工作模式,依照法规制度指导和开展工作,自觉做到严格按法规制度规范各项工作,形成依法治海的良好局面。
实施科学管理
管理海洋是一门科学,要从研究管海的规律入手,树立科学的态度,掌握科学的方法,防止过于简单化和片面性的倾向。
既要抓管理,也要抓教育。依法管海光靠抓管理不够,还须抓好宣传引导。从管理的涵盖面看,它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的工作,涉及海洋的各个领域,不是靠单一的管理工作就能解决的。有些问题,虽然表面是不按海洋法规制度办事,但在深层次上是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只有通过宣传教育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要培养造就具有对海洋事业高度认知感、法律素养高、自律意识强的海洋管理者和用海人,要把管理和教育作为两种手段、两者结合,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海洋管理部门要率先垂范。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在依法管海中肩负着双重职责,既要通过决策和指导,把依法管海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海洋领域的各个方面,又要带头用法规制度严格要求自己,成为依法治海的榜样。各级海洋部门职责履行的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海洋法规制度能否在基层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不断完善海洋法规体系。依法办事与改革创新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我国海洋各项法规制度是海洋管理规律的科学总结,而改革创新正是为了适应海洋事业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更好地按客观规律办事。在我国现行海洋法规制度中,也有一个不断充实完善、创新发展的问题。这些年来,相关部门在及时总结海洋管理新鲜经验的基础上,对已有的法规制度进行了多次清理,有的已作了修订,有的已予以废止,同时还出台了新的法规制度,从而逐步建立起了更加符合时代要求、比较完善配套的海洋法规体系,对依法管海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事实说明,依法管海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否则海洋事业就没有蓬勃生机,就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活力。
建立长效机制
依法管海不是一个阶段性任务,用突击式、运动式的抓法是不行的,必须坚持常态化,做到经常抓、长期抓、反复抓。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有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作保障。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该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各级都要把依法管海作为一件大事,摆到位、议到位、部署到位、检查督促到位,组织动员各方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加强行政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行政管理机制,对各级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作出科学规定,依据海洋法规制度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做到全局一盘棋、分工不分家、一级抓一级,保证海洋管理工作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不留任何死角。
把加强对基层依法管海的检查监督作为各级海洋主管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明确考评标准,完善考评机制,坚持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依靠领导机关检查与发动基层及用海人自查相结合。要把检查监督融入到各项工作中,无论是下基层调查研究、听取汇报还是进行工作总结,无论是评功评奖评先进,还是考核干部,都要把落实依法管海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要通过经常、有效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研究对策,加强指导,不断激发各级海洋管理者和用海人依法管海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要维护海洋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就必须严肃纪律。海洋系统各级要建立完善执法讲评制度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海洋法规制度办事的人和事,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对勇于负责、勇于担当和执法执纪严格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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