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经济
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三)【转自原市海洋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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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海洋经济宏观调控
坚持陆海统筹,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调节与服务,调整海洋产业结构,优化海洋经济布局,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奠定海洋强国的经济基础。
第一节 加强海洋经济指导与调节
研究支持海洋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金融、税收政策,制定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海洋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制定行业标准和重要产品技术标准,推广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的海洋产业发展。编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加强对海洋经济的规划指导。保持海水养殖业稳步增长,强化海洋渔业在海洋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大力推进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能、高端船舶制造和海洋工程装备、海洋新材料、深海资源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加强海洋经济统计工作,定期发布统计公报,搭建海洋经济信息服务平台。开展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工作,强化国家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继续将围填海计划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科学引导沿海地区产业发展的投资规模与空间布局。
专栏四:海洋经济调查与检测评估
全国海洋经济调查:以海洋经济调查试点为基础,实施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健全海洋经济统计制度与方法,建立涉海基本单位名录库,掌握海洋经济发展规模、结构、布局等,强化海洋经济核算支撑。
国家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建立国家、海区、沿海省(含计划单列市)三级分布式信息节点,建设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系统、海洋经济评估系统、海洋经济信息数据库系统和信息服务平台,形成全国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
第二节 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战略
制定并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发挥战略性、指导性作用,合理划分内水和领海、海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体功能,实施海洋空间分类管理,实行差别化的绩效评价,优化海洋开发利用空间布局。对海域利用程度高,海洋生态环境压力大,海洋资源开发问题突出,海洋产业活动和经济结构亟需调整的海域实施优化开发。对区位优势明显和战略地位突出,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较好,海洋经济发展潜力较高,适于高强度集中开发的海域及海岛实施重点开发。对关系我国海域与海岸线生态安全,需要保持并提高渔业生产能力的海域及海岛实施限制开发。对具有典型性或代表性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水下文物保护区、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所在的海域及海岛实施禁止开发。
第三节 推进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
支持山东、浙江、广东、福建和天津开展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在深化改革、优化海洋经济结构、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创新综合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强对试点地区海洋经济发展情况的跟踪指导、督促检查、经验总结等工作,为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提供示范。继续对沿海重点开发开放地区的发展给予支持,形成布局合理、优势互补、开发有序和各具特色的海洋产业集聚区。
第九章 海洋公共服务
推进海洋调查与测绘、海洋信息化和海洋标准计量工作,强化海洋渔业和海上交通的服务保障能力,提升海洋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一节 加强海洋调查与测绘
加强海洋调查的统筹规划与管理,开展近岸海域精细勘测与测绘。定期更新近海海洋资源环境基础数据和基础图件,完善海洋基础数据库系统。加快实施海洋地质保障工程。拓展海洋勘探调查空间,加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综合调查,开展外大陆架海域、重要资源区等专项调查,继续开展国际海域资源调查与评价。加强全球海洋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建立海洋调查船准入制度,推进大型海洋调查探测设备和分析测试仪器共享。
第二节 提升海洋信息化水平
统筹海洋信息化工作,编制海洋信息化发展规划。加快海洋信息标准化建设,推进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共享,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整合改造海洋信息业务网。建设海洋环境与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平台,以海域海岛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经济监测、基础科学研究为主题,推进海洋管理与服务信息化工作。继续建设“数字海洋”,加快海洋数字档案与图书馆建设。健全海洋信息发布制度,强化信息公共服务。进一步强化海洋信息管理,保障国家海洋信息安全。
专栏五:“数字海洋”工程
在“数字海洋”信息基础框架及相关海洋业务系统建设的基础上,整合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海洋信息资源,改造和完善海洋信息通讯传输网络,建设安全保障和运行控制系统,构建统一的“数字海洋”基础信息、决策指挥和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节 健全海洋标准计量服务体系
强化“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机制,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海洋技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点加强海洋资源勘探开发、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海洋观测预报和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建设。建立海洋标准效果评估体系,建设全国海洋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海洋标准计量的国际合作,建设亚太区域海洋仪器检测评价中心。
专栏六:亚太区域海洋仪器检测评价中心
应联合国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和世界气象组织的有关需求,在我国天津建立亚太区域海洋仪器检测评价中心,建设海洋仪器计量性能检测、海洋仪器环境试验、检测技术研发、海洋仪器国际标准研发、全球海洋仪器质量监督保障、海洋标准计量质量技术支持、交流与培训等平台,为亚太地区海洋标准计量和质量监督提供服务。
第四节 提高海洋渔业服务能力
加强对海洋渔业发展的指导,优化渔港建设布局,改扩建一批沿海重点渔港,提高建设标准,完善通讯、监控、导航等设施,在台风多发的东南地区适当增加布局密度。到2015年,基本形成功能完善的沿海渔港网络,为70%的渔船提供就近服务。加强渔村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渔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大渔民转产转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开展渔民多样化就业培训。健全海洋水产良种选育、水产技术推广与疫病防控服务体系,加强海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强化渔业安全生产和执法检查。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
第五节 强化海上交通安全服务
加大海上航运监管与服务力度,优化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布局,完善沿海干线航标体系,建成西沙、南沙海域公用航标,航道安全巡航扩展至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开展沿海民用港口及航路测绘,更新重要通航水域、能源大港海图。完善全国沿海近岸水域甚高频安全通信系统布局,实现沿岸25海里全覆盖。购置直升机、固定翼飞机,建造巡航船、航标船、测量船,推进航运保障基地建设。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完善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海上联合搜救演练,积极推进搜救国际合作。到2015年,渤海湾、长江口、台湾海峡、珠江口、琼州海峡、南海部分水域离岸100海里范围内,监管救助力量到达时间不超过90分 钟。
第六节 维护海域平安稳定
创新海上治安管理,完善海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编制平安海域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我国内水、领海及毗连区常态治安巡逻,打击海上犯罪。改进出入境船舶边防检查服务,提高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效率。精准管控靠港国际航行船舶,保障港口和船舶治安安全。提升海上治安管理服务能力,合理布防海上警力,完善沿海口岸、码头和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和通关条件,强化海上110治安报警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海上群防群治网络,加强执法装备能力建设。
第十章 海洋防灾减灾
增强海洋灾害意识,加强海洋灾害风险防范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加快提高海洋灾害观测能力和预警预报服务水平,增强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完善海洋防灾减灾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节 强化海洋灾害风险防范能力
开展全国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布局和涉海工程防护规范标准制定提供科学指导。建立沿海重大工程建设的海洋灾害风险评价制度,制定风险评价技术规范,对已建和在建的沿海核电站、化工企业、大型产业园区和城镇发展区开展风险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内设立产业园区、进行重大项目建设的,应当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预测和评估海啸、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影响。
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海洋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完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建立灾害预警多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管理专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设海洋减灾中心和移动应急指挥平台,加强海洋灾情信息快速获取能力建设,提高应对各类海洋灾害的装备能力、技术水平和物资储备。做好海洋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社会的海洋灾害防范意识。
第二节 提升海洋预报服务水平
加强海洋、气象、地震、环保、水利、海事、民政、渔业等主管部门的协同与配合,进一步完善海洋预报体系,形成分级分区、面向目标、互为补充的海洋预报服务工作格局。加强海洋预报技术的自主研发,重点推进沿海重大设施、产业密集区和人口密集区的精细化预报工作。拓展海洋预报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建立渔业生产、大洋航路保障、海上搜寻与救助、海洋油气生产等专题服务系统。到2015年,风暴潮、海浪、海流数值预报时效从目前的3天提高到5天以上,近岸空间分辨率从4000米提高到100米以内,开展海洋灾害发生前3至6小时的短时临近预报。加强海洋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各类媒介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增强海洋预报的社会服务功能。
第三节 增强海洋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提升海洋对气候变化影响的分析预测能力,开展厄尔尼诺、拉尼娜等海—气形势对我国气候影响的预测工作,定期发布各类分析预测产品。建立气候变化影响调查评估体系,开展海平面上升、海洋生态系统退化等对我国沿海经济社会影响的监测调查和趋势分析工作。加强沿海湿地的保护和防护林带、防潮工程建设,提高沿海各类重大工程项目和城镇市政排水设施的设计标准,增强沿海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第四节 提高海洋灾害观测能力
加强规划,优化布局,加大海洋灾害观测覆盖密度,增强离岸观测能力,完善沿岸观测、海底观测、海上平台、浮标、潜标、船舶、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海洋灾害立体观测网,提高观测网运行保障能力。加强海上重要通道、国际航线等重点海域的观测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志愿船和应急移动观测,加大海啸监测力度。进一步加强海洋断面调查,增加数量和频次,提高调查装备水平。
坚持陆海统筹,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调节与服务,调整海洋产业结构,优化海洋经济布局,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奠定海洋强国的经济基础。
第一节 加强海洋经济指导与调节
研究支持海洋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金融、税收政策,制定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海洋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制定行业标准和重要产品技术标准,推广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的海洋产业发展。编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加强对海洋经济的规划指导。保持海水养殖业稳步增长,强化海洋渔业在海洋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大力推进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能、高端船舶制造和海洋工程装备、海洋新材料、深海资源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加强海洋经济统计工作,定期发布统计公报,搭建海洋经济信息服务平台。开展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工作,强化国家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继续将围填海计划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科学引导沿海地区产业发展的投资规模与空间布局。
专栏四:海洋经济调查与检测评估
全国海洋经济调查:以海洋经济调查试点为基础,实施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健全海洋经济统计制度与方法,建立涉海基本单位名录库,掌握海洋经济发展规模、结构、布局等,强化海洋经济核算支撑。
国家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建立国家、海区、沿海省(含计划单列市)三级分布式信息节点,建设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系统、海洋经济评估系统、海洋经济信息数据库系统和信息服务平台,形成全国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
第二节 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战略
制定并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发挥战略性、指导性作用,合理划分内水和领海、海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体功能,实施海洋空间分类管理,实行差别化的绩效评价,优化海洋开发利用空间布局。对海域利用程度高,海洋生态环境压力大,海洋资源开发问题突出,海洋产业活动和经济结构亟需调整的海域实施优化开发。对区位优势明显和战略地位突出,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较好,海洋经济发展潜力较高,适于高强度集中开发的海域及海岛实施重点开发。对关系我国海域与海岸线生态安全,需要保持并提高渔业生产能力的海域及海岛实施限制开发。对具有典型性或代表性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水下文物保护区、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所在的海域及海岛实施禁止开发。
第三节 推进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
支持山东、浙江、广东、福建和天津开展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在深化改革、优化海洋经济结构、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创新综合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强对试点地区海洋经济发展情况的跟踪指导、督促检查、经验总结等工作,为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提供示范。继续对沿海重点开发开放地区的发展给予支持,形成布局合理、优势互补、开发有序和各具特色的海洋产业集聚区。
第九章 海洋公共服务
推进海洋调查与测绘、海洋信息化和海洋标准计量工作,强化海洋渔业和海上交通的服务保障能力,提升海洋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一节 加强海洋调查与测绘
加强海洋调查的统筹规划与管理,开展近岸海域精细勘测与测绘。定期更新近海海洋资源环境基础数据和基础图件,完善海洋基础数据库系统。加快实施海洋地质保障工程。拓展海洋勘探调查空间,加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综合调查,开展外大陆架海域、重要资源区等专项调查,继续开展国际海域资源调查与评价。加强全球海洋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建立海洋调查船准入制度,推进大型海洋调查探测设备和分析测试仪器共享。
第二节 提升海洋信息化水平
统筹海洋信息化工作,编制海洋信息化发展规划。加快海洋信息标准化建设,推进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共享,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整合改造海洋信息业务网。建设海洋环境与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平台,以海域海岛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经济监测、基础科学研究为主题,推进海洋管理与服务信息化工作。继续建设“数字海洋”,加快海洋数字档案与图书馆建设。健全海洋信息发布制度,强化信息公共服务。进一步强化海洋信息管理,保障国家海洋信息安全。
专栏五:“数字海洋”工程
在“数字海洋”信息基础框架及相关海洋业务系统建设的基础上,整合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海洋信息资源,改造和完善海洋信息通讯传输网络,建设安全保障和运行控制系统,构建统一的“数字海洋”基础信息、决策指挥和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节 健全海洋标准计量服务体系
强化“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机制,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海洋技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点加强海洋资源勘探开发、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海洋观测预报和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建设。建立海洋标准效果评估体系,建设全国海洋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海洋标准计量的国际合作,建设亚太区域海洋仪器检测评价中心。
专栏六:亚太区域海洋仪器检测评价中心
应联合国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和世界气象组织的有关需求,在我国天津建立亚太区域海洋仪器检测评价中心,建设海洋仪器计量性能检测、海洋仪器环境试验、检测技术研发、海洋仪器国际标准研发、全球海洋仪器质量监督保障、海洋标准计量质量技术支持、交流与培训等平台,为亚太地区海洋标准计量和质量监督提供服务。
第四节 提高海洋渔业服务能力
加强对海洋渔业发展的指导,优化渔港建设布局,改扩建一批沿海重点渔港,提高建设标准,完善通讯、监控、导航等设施,在台风多发的东南地区适当增加布局密度。到2015年,基本形成功能完善的沿海渔港网络,为70%的渔船提供就近服务。加强渔村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渔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大渔民转产转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开展渔民多样化就业培训。健全海洋水产良种选育、水产技术推广与疫病防控服务体系,加强海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强化渔业安全生产和执法检查。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
第五节 强化海上交通安全服务
加大海上航运监管与服务力度,优化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布局,完善沿海干线航标体系,建成西沙、南沙海域公用航标,航道安全巡航扩展至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开展沿海民用港口及航路测绘,更新重要通航水域、能源大港海图。完善全国沿海近岸水域甚高频安全通信系统布局,实现沿岸25海里全覆盖。购置直升机、固定翼飞机,建造巡航船、航标船、测量船,推进航运保障基地建设。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完善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海上联合搜救演练,积极推进搜救国际合作。到2015年,渤海湾、长江口、台湾海峡、珠江口、琼州海峡、南海部分水域离岸100海里范围内,监管救助力量到达时间不超过90分 钟。
第六节 维护海域平安稳定
创新海上治安管理,完善海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编制平安海域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我国内水、领海及毗连区常态治安巡逻,打击海上犯罪。改进出入境船舶边防检查服务,提高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效率。精准管控靠港国际航行船舶,保障港口和船舶治安安全。提升海上治安管理服务能力,合理布防海上警力,完善沿海口岸、码头和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和通关条件,强化海上110治安报警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海上群防群治网络,加强执法装备能力建设。
第十章 海洋防灾减灾
增强海洋灾害意识,加强海洋灾害风险防范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加快提高海洋灾害观测能力和预警预报服务水平,增强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完善海洋防灾减灾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节 强化海洋灾害风险防范能力
开展全国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布局和涉海工程防护规范标准制定提供科学指导。建立沿海重大工程建设的海洋灾害风险评价制度,制定风险评价技术规范,对已建和在建的沿海核电站、化工企业、大型产业园区和城镇发展区开展风险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内设立产业园区、进行重大项目建设的,应当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预测和评估海啸、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影响。
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海洋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完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建立灾害预警多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管理专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设海洋减灾中心和移动应急指挥平台,加强海洋灾情信息快速获取能力建设,提高应对各类海洋灾害的装备能力、技术水平和物资储备。做好海洋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社会的海洋灾害防范意识。
第二节 提升海洋预报服务水平
加强海洋、气象、地震、环保、水利、海事、民政、渔业等主管部门的协同与配合,进一步完善海洋预报体系,形成分级分区、面向目标、互为补充的海洋预报服务工作格局。加强海洋预报技术的自主研发,重点推进沿海重大设施、产业密集区和人口密集区的精细化预报工作。拓展海洋预报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建立渔业生产、大洋航路保障、海上搜寻与救助、海洋油气生产等专题服务系统。到2015年,风暴潮、海浪、海流数值预报时效从目前的3天提高到5天以上,近岸空间分辨率从4000米提高到100米以内,开展海洋灾害发生前3至6小时的短时临近预报。加强海洋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各类媒介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增强海洋预报的社会服务功能。
第三节 增强海洋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提升海洋对气候变化影响的分析预测能力,开展厄尔尼诺、拉尼娜等海—气形势对我国气候影响的预测工作,定期发布各类分析预测产品。建立气候变化影响调查评估体系,开展海平面上升、海洋生态系统退化等对我国沿海经济社会影响的监测调查和趋势分析工作。加强沿海湿地的保护和防护林带、防潮工程建设,提高沿海各类重大工程项目和城镇市政排水设施的设计标准,增强沿海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第四节 提高海洋灾害观测能力
加强规划,优化布局,加大海洋灾害观测覆盖密度,增强离岸观测能力,完善沿岸观测、海底观测、海上平台、浮标、潜标、船舶、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海洋灾害立体观测网,提高观测网运行保障能力。加强海上重要通道、国际航线等重点海域的观测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志愿船和应急移动观测,加大海啸监测力度。进一步加强海洋断面调查,增加数量和频次,提高调查装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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