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用海备案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天津市已落实自然资源部“三到位”要求,并经自然资源部批复备案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内且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水域的用海。
二、受理和决定机构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域处。
三、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所在区域开发区管委会书面认定。
(二)受理范围
在天津市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水域的用海活动。
(三)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备案:
1.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已完成自然资源部“三到位”要求,并经自然资源部批复备案;
2.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3.该区域未设定海域使用权;
4.其他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四)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备案。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用海备案登记表 (含宗海图) | 原 件 | 5 | 纸质及电子 | 按备案登记表格式填写 |
2 | 备案主体书面 认定材料 | 原 件 | 1 | 纸质及电子 | |
3 | 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 原 件 | 1 | 纸质及电子 | |
4 | 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 | 复印件 | 1 | 纸质及电子 |
注:以上材料电子文件应采用WORD格式,涉及盖章签字等的文件应额外提供PDF格式扫描件,以光盘为存储介质。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邮寄方式提交材料。
六、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和审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域处接收申请人报送的用海备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全需补充完善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用海备案活动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备案要求规定,应告知申请人理由。
(二)专家评审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域处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拟备案的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三)备案登记
通过专家评审后,将用海备案登记表报局领导审定,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用海备案登记表加盖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章后送达申请人;不同意备案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七、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即接收并审查申请材料、专家评审、盖章与送达。
八、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计入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备案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备案结果
符合备案条件的,盖章备案。
十一、结果送达
予以备案的,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备案表送达。
十二、咨询途径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域处,咨询电话:022-23295239。
十三、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技术材料可参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要求编制。
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