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用海要素保障,积极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市规划资源局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津规资业发〔2022〕156号)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等要求,市规划资源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位于集中连片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项目打捆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要求(试行)》,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打捆整体论证总体要求
项目打捆整体论证,即选址位于集中连片的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的项目,且项目均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可打捆整体编制一个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按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有关要求开展评审工作,经批准的打捆整体论证报告作为该用海区域内单个建设项目用海申请审批的依据,不得擅自改变。所有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分别对照打捆整体论证报告要求进行建设,承担各自项目的海洋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项目可打捆整体论证的情形
项目打捆论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集中连片或相邻;
(二)用海区域内单个建设项目属于市级审批权限;
(三)用海区域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已经自然资源部备案通过;
(四)位于同一用海功能区且项目类型不排斥。
三、申报主体
打捆项目由所处区域政府或管委会申报。
四、项目打捆整体论证实施规范
(一)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参照单个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标准和论证技术导则,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编制项目打捆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项目打捆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重点对用海区域内项目建设必要性、面积合理性、海域开发利用协调性等进行论证,共享海洋资源、生态和环境现状数据,逐一明确用海区域内每个建设项目的生态修复措施(具体要求见附件)。已完成生态评估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的,直接引用相关报告结论。
(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项目打捆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与单个项目海域使用论证评审程序一致,参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073号)要求。
(三)事中事后监管。打捆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是该用海区域内单个建设项目用海申请审批的依据,各用海监管单位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单个建设项目未落实打捆整体论证报告中提出的生态修复措施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海域管理部门要主动作为、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向用海企业宣传项目打捆整体论证政策,主动协助用海企业确认是否符合打捆整体论证情形,对项目打捆整理论证全过程进行跟踪指导,确保政策迅速落地。
(二)用海审批部门要加强对论证报告的监督检查,确保打捆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打捆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同步纳入自然资源部开展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检查,发现已通过评审但报告质量不合格的,将通过信用平台通报。
(三)为加快审批速度,用海区域内单个建设项目用海存在权属重叠且尚未处理到位、进行违法违规用海查处且问责尚未到位、利益相关者协调尚未完成等情形的,按照要素保障政策要求,可先行开展打捆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和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申请单位可在完成用海论证工作基础上先行报送打捆论证材料,我局提前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正式受理用海申请后,再行明确审查结论。
附件:天津市位于集中连片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项目打捆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要求(试行)
(空三行)
2023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位于集中连片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项目打捆整体海域使用论证
报告编制要求(试行)
一、概述
简要阐述整体论证工作来由、论证依据(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项目基础资料等),明确论证等级、论证范围、论证重点。
打捆项目中论证等级不一致时,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论证等级。
论证范围应涵盖全部打捆项目实际影响到的全部区域,并以平面图方式标示,说明其地理位置、范围和面积等内容。
论证重点应关注项目用海必要性、面积合理性、海域开发利用协调性、生态修复措施等内容。
二、项目用海基本情况
阐明打捆项目建设内容(附项目位置图)和平面布置(附平面布置图)。逐一说明每个项目申请用海情况,包括用海方式、面积、坐标,附坐标图或宗海图。重点阐述打捆论证区域内建设项目用海必要性。
三、项目所在海域概况
简要阐述打捆项目所在海域的自然环境概况、海洋生态概况和自然资源概况。阐明论证范围内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位置、用海类型、用海方式、用海规模以及与每个申请用海项目的位置关系等;绘制清晰的海域使用现状图。
四、项目用海资源环境影响分析
简要分析打捆项目用海的环境影响、生态影响、资源影响和用海风险。打捆项目所在区域已完成生态评估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的,直接引用相关报告结论。
五、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
阐述打捆项目所在区域开发利用现状和用海权属,附海域开发利用现状图。明确相邻已确权项目的用海权属来源、权属内容、界址坐标及宗海图等。结合每个打捆项目所在海域及周边海域开发利用现状和用海权属,分析对周边海域开发活动的影响。分别列出每个打捆项目用海的利益协调情况一览表,一般宜包括:利益相关者(需协调部门)一览表的要素、协调内容和协调方案等内容。
重点分析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根据已界定的利益相关者及其受影响特征,分析打捆论证项目用海与各利益相关者的矛盾是否具备协调途径和机制,分别提出具体的协调方案,明确协调内容、协调方法和协调责任等,并分析引发重大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已达成的协议应作为论证报告附件。存在利益相关者协调尚未完成的应重点说明。
六、项目用海规划符合性分析
介绍打捆项目所在海域及周边海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分区情况,明确各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打捆项目的位置关系,附具所在海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图。简要分析每个打捆项目对所在海域和周边海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的影响,并逐一明确打捆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所在海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的管控要求和用途管制要求,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明确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有关政策,严格限制围填海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
七、项目用海合理性分析
重点论述每个打捆项目用海面积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设计标准和规范;是否满足产业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的相关要求;是否满足项目基本功能用海需求。界址点的选择和面积量算是否符合《海籍调查规范》和《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的要求,并附每个打捆项目的宗海图(按照《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编绘)。根据项目主体结构、主要功能的设计使用年限,分析项目申请的用海期限是否合理。存在权属重叠且尚未处理到位的应详细说明具体情况。
八、海域使用对策措施
根据项目海域使用论证结果,提出具体的规划实施对策措施、开发协调对策措施、风险防范对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对策措施。
监督管理对策措施应根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制定针对性的跟踪监测计划,给出后期监管措施与建议。打捆论证区域存在违法违规用海查处、问责尚未到位的应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并附查处问责计划。
九、生态用海分析
明确每个打捆项目生态保护修复措施,打捆项目所在区域已完成生态评估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的,直接引用相关报告结论。
十、结论与建议
根据分析论证内容,归纳给出每个打捆项目用海可行或不可行的论证结论,并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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