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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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推进海洋强国建设的关键之年。根据海洋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国家海洋局针对海洋预报减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科技等工作印发了工作要点。从本期开始,本版将开辟《聚焦2016海洋工作要点》专栏逐一详细介绍,敬请关注。
2016年海洋预报减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落实全国海洋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建设集约高效、开放协同的海洋预报减灾业务体系为目标,以满足新时期海洋事业发展和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保障需求为出发点与落脚点,探索海洋预报减灾公共服务供给侧改革,坚持需求引领、创新驱动,优化现有业务能力布局,调整公共服务产品结构,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观测预报信息共享,提高预报减灾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打造服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一、加强规划立法和制度标准建设,做好预报减灾顶层设计
1.编制《海洋观测预报与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
2. 开展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系统建设总体方案论证。
3.以《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2014年~2020年)》为指导,推动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出台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网规划。
4.完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配套制度,组织拟订《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管理规定》,开展海洋灾害防御立法研究。
5.积极推进《海洋观测要素分类》《海洋观测资料传输技术规程》《海洋预警报标示符》《海洋预报准确性检验评估方法》《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技术导则》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6.编制出台《海洋观测仪器装备选型规范》《移动应急观测平台运行规程》《海洋观测延时资料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海水浴场环境预报规范》《区域海洋减灾能力综合评估技术导则》《海洋灾害风险制图规范》等技术文件。
二、强化海洋观测能力建设,优化观测网布局与管理
7.继续推进海洋观测能力建设,开展海洋站、岸基测点、雷达站、离岸浮标站、浮标作业船以及各海区综合保障基地建设。
8. 开展全国海洋观测站(点)普查,探索海洋观测站(点)分类工作,按照监测观测一片海的思路,深化“一站多能”建设,优化中心站、海洋站(点)布局规划。
9.确保海洋观测网、数据传输网业务化稳定运行。
10.完成4次15条标准海洋断面调查工作。
11. 开展国家和省级海洋观测数据传输网升级改造,实现国家与地方数据传输网互联互通。
三、增强海洋预报业务能力,提升预报服务效能
12.实施海洋预报业务分类管理,颁布海洋预报业务分类指导意见,启动预报产品的归类和供需甄别工作。
13.贯彻落实《海洋数值预报业务发展指导意见》,建设海洋数值预报产品分发与比测平台,严格执行数值预报业务准入制度。
14.建立海洋预报检验评估业务,规范海洋预报检验评估方法和业务流程。
15.持续推进预报产品和技术创新。规范目标精细化预报业务管理机制和技术方法;推进以县为单元的城市预报试点和中国近海网格化预报工作;继续开展边缘海模式研发应用和拉格朗日余流理论业务化应用项目;完善全球大洋预报系统。
16.提高预报人才队伍素质。设立预报业务创新基金,支持一线预报员开展技术总结和方法研究;做好海洋预报远程培训平台的上线推广和集中培训。
17.做好基础支撑能力建设。开展海洋预报人机交互工作平台和全国预报产品数据库升级,建成全国海洋预报产品发布网站和移动客户端,深化与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发布中心和各类媒体的合作。
四、完善海洋灾害风险防范决策服务,健全海洋减灾业务化工作体系
18.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推动沿海主要海洋灾害易发区、重点防御区、重要人口聚集区等区域的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加强区划成果的集成和应用。
19.推动建立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管理制度,提升地方灾害风险防控能力,在浙江省、福建省开展重点防御区划定试点。
20.做好沿海大型工程海洋灾害风险排查、海洋灾害承灾体调查和成果集成、区域减灾能力评估工作。
21.严格执行应急预案规定,妥善做好年度各类海洋灾害应对工作,不断改进应急工作机制。
22.完善灾后现场调查和评估机制,进一步提升现场调查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23.完成首批海洋减灾综合示范区建设,做好示范区经验总结推广。
24.推进减灾信息化工作,开展国家和省级海洋减灾综合业务平台建设。
五、加快海洋观测预报数据共享,拓展海洋环境保障专题服务领域
25.优先推进业务体系内观测数据共享与服务,开展东海区海洋观测预报减灾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试点工作。
26.强化海洋观测数据加工分析业务,定期制作和发布各类海洋环境要素统计分析、再分析和实况分析产品。
27.深化海洋环境保障专题服务,建设完善渔业、搜救和海上战略通道环境保障系统,做好海上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六、实施海洋预报减灾领域重大专项,全面提升基础能力
28.监督指导沿海各地“省级海洋预警报能力升级改造”项目实施,确保各项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29.做好海岛礁观测能力建设工作。
七、统筹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积极融入国家气候治理体系
30.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年~2020年)》,启动《海洋与气候变化评估报告》编制工作。
31.做好海平面变化影响调查评估,开展重点区域和典型事件的实地调查,着力加强海岸侵蚀灾害的监测和损失评价。
32.积极开展海洋气候监测预测,定期发布海洋气候监测和预测报告,为各级政府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应对极端气候事件提供决策支撑。
八、扩大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强海洋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33.加强部际交流协作。积极履行海洋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旅游局、海军等部门的合作协议内容;推动与交通运输部、民政部、气象局、地震局、中科院的战略合作。
34.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参与JCOMM框架下的业务化海洋学国际合作计划;推动南中国海区域海啸预警中心、全球海洋和海洋气候资料中心中国中心的建设工作。
35.加大海洋防灾减灾宣传力度。组织做好“5·12”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开展3个海洋防灾减灾宣教基地建设,加强重大海洋灾害期间的新闻报道工作。
2016年海洋预报减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落实全国海洋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建设集约高效、开放协同的海洋预报减灾业务体系为目标,以满足新时期海洋事业发展和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保障需求为出发点与落脚点,探索海洋预报减灾公共服务供给侧改革,坚持需求引领、创新驱动,优化现有业务能力布局,调整公共服务产品结构,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观测预报信息共享,提高预报减灾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打造服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一、加强规划立法和制度标准建设,做好预报减灾顶层设计
1.编制《海洋观测预报与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
2. 开展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系统建设总体方案论证。
3.以《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2014年~2020年)》为指导,推动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出台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网规划。
4.完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配套制度,组织拟订《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管理规定》,开展海洋灾害防御立法研究。
5.积极推进《海洋观测要素分类》《海洋观测资料传输技术规程》《海洋预警报标示符》《海洋预报准确性检验评估方法》《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技术导则》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6.编制出台《海洋观测仪器装备选型规范》《移动应急观测平台运行规程》《海洋观测延时资料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海水浴场环境预报规范》《区域海洋减灾能力综合评估技术导则》《海洋灾害风险制图规范》等技术文件。
二、强化海洋观测能力建设,优化观测网布局与管理
7.继续推进海洋观测能力建设,开展海洋站、岸基测点、雷达站、离岸浮标站、浮标作业船以及各海区综合保障基地建设。
8. 开展全国海洋观测站(点)普查,探索海洋观测站(点)分类工作,按照监测观测一片海的思路,深化“一站多能”建设,优化中心站、海洋站(点)布局规划。
9.确保海洋观测网、数据传输网业务化稳定运行。
10.完成4次15条标准海洋断面调查工作。
11. 开展国家和省级海洋观测数据传输网升级改造,实现国家与地方数据传输网互联互通。
三、增强海洋预报业务能力,提升预报服务效能
12.实施海洋预报业务分类管理,颁布海洋预报业务分类指导意见,启动预报产品的归类和供需甄别工作。
13.贯彻落实《海洋数值预报业务发展指导意见》,建设海洋数值预报产品分发与比测平台,严格执行数值预报业务准入制度。
14.建立海洋预报检验评估业务,规范海洋预报检验评估方法和业务流程。
15.持续推进预报产品和技术创新。规范目标精细化预报业务管理机制和技术方法;推进以县为单元的城市预报试点和中国近海网格化预报工作;继续开展边缘海模式研发应用和拉格朗日余流理论业务化应用项目;完善全球大洋预报系统。
16.提高预报人才队伍素质。设立预报业务创新基金,支持一线预报员开展技术总结和方法研究;做好海洋预报远程培训平台的上线推广和集中培训。
17.做好基础支撑能力建设。开展海洋预报人机交互工作平台和全国预报产品数据库升级,建成全国海洋预报产品发布网站和移动客户端,深化与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发布中心和各类媒体的合作。
四、完善海洋灾害风险防范决策服务,健全海洋减灾业务化工作体系
18.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推动沿海主要海洋灾害易发区、重点防御区、重要人口聚集区等区域的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加强区划成果的集成和应用。
19.推动建立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管理制度,提升地方灾害风险防控能力,在浙江省、福建省开展重点防御区划定试点。
20.做好沿海大型工程海洋灾害风险排查、海洋灾害承灾体调查和成果集成、区域减灾能力评估工作。
21.严格执行应急预案规定,妥善做好年度各类海洋灾害应对工作,不断改进应急工作机制。
22.完善灾后现场调查和评估机制,进一步提升现场调查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23.完成首批海洋减灾综合示范区建设,做好示范区经验总结推广。
24.推进减灾信息化工作,开展国家和省级海洋减灾综合业务平台建设。
五、加快海洋观测预报数据共享,拓展海洋环境保障专题服务领域
25.优先推进业务体系内观测数据共享与服务,开展东海区海洋观测预报减灾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试点工作。
26.强化海洋观测数据加工分析业务,定期制作和发布各类海洋环境要素统计分析、再分析和实况分析产品。
27.深化海洋环境保障专题服务,建设完善渔业、搜救和海上战略通道环境保障系统,做好海上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六、实施海洋预报减灾领域重大专项,全面提升基础能力
28.监督指导沿海各地“省级海洋预警报能力升级改造”项目实施,确保各项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29.做好海岛礁观测能力建设工作。
七、统筹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积极融入国家气候治理体系
30.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年~2020年)》,启动《海洋与气候变化评估报告》编制工作。
31.做好海平面变化影响调查评估,开展重点区域和典型事件的实地调查,着力加强海岸侵蚀灾害的监测和损失评价。
32.积极开展海洋气候监测预测,定期发布海洋气候监测和预测报告,为各级政府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应对极端气候事件提供决策支撑。
八、扩大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强海洋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33.加强部际交流协作。积极履行海洋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旅游局、海军等部门的合作协议内容;推动与交通运输部、民政部、气象局、地震局、中科院的战略合作。
34.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参与JCOMM框架下的业务化海洋学国际合作计划;推动南中国海区域海啸预警中心、全球海洋和海洋气候资料中心中国中心的建设工作。
35.加大海洋防灾减灾宣传力度。组织做好“5·12”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开展3个海洋防灾减灾宣教基地建设,加强重大海洋灾害期间的新闻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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