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承揽评估项目
依据《资质管理办法》,具有甲级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揽一级、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具有乙级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仅可以承揽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级标准按照《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执行。
评估单位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按规定在签订项目合同后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写项目信息。
二、提高评估报告编写质量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在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编写,评估报告编制内容和评估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执行。评估报告应结合建设工程类型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措施建议应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
报告评审后,评估单位要根据评审专家组的意见认真修改,交评审专家组长审定签字确认后,方可形成最终评估成果。
三、规范评估报告评审程序
依据《通知》有关规定,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评审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评审专家也可从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库》随机选取,原则上不得聘请本单位专家参与评审。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