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公示
1.1
单元概况
本项目区
位于东丽区北部东丽湖地区。项目四至范围为西至蓟汕高速公路,东至汉港路-京津高速公路,北至金钟河,南至北环铁路,占地面积3218公顷。
本单元属于新建地区。
1.2
土地细分导则依据
国家与天津市的有关法律、规定、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划。
1.3
适用范围
1.3.1
本控规土地使用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导则的有关规定,同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
1.3.2
规划文本和图则具有同等效力。
2.土地使用
2.1
本控规土地使用主导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
2.2
本控规的
用地分类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2.3
现有土地使用性质如与本导则确定的用地性质不一致时,暂时不需更正,但如对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时,则新的用地性质必须与本导则相符。
2.4
为保证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地块内的用地性质可以参照天津市土地使用性质兼容性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3.土地开发强度
3.1
本控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的控制指标详见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3.2
根据本控规总建筑规模确定地块容积率指标。
3.3
绿地控制要求
本导则中确定的城市绿化带、公共绿地,在开发建设时不得随意占用。绿地率控制
应执行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
规定
,并对绿地内的绿化设施等进行合理配置。
3.4
已出让地块的控制指标以出让合同确定的指标为准,如与规划不符应按程序进行调整。
4.配套设施
4.1
本控规规划可容纳人口为29万人。
4.2
本控规配套设施的类型主要为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本控规的开发建设须确保配套设施用地和功能的完整实现。
5.地块划分
5.1
本单元内的
交通设施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等用地原则上划分至用地分类中的“小类”;其他类型用地一般划分到用地分类中的“中类”,其中较大的地块需要附加内部道路时,则按用地面积的不低于10%的比例指标控制,
地块内小区路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的要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5.2
保证每个地块至少有一边与可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道路相邻,不临路地块须确保与道路直接相连的出入口通道用地。
5.3
当地块用地边界与已经办理合法手续出让的用地边界不一致时,应以后者界限为准。
6.道路交通
6.1
道路
本地区的规划路网结构基本呈方格网状。道路具体规划内容见下表。
|
道路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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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等级
|
红线宽度
(米)
|
规划横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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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津高速公路
|
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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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8.75-4-15-4.5-15-4-28.75
|
|
蓟汕高速公路
|
高速公路
|
100
|
28.75-4-15-4.5-15-4-28.75
|
|
东丽湖路
|
主干路
|
60
|
5-22.5-5-22.5-5
|
|
东丽大道
|
主干路
|
60
|
8.5-7-2-11.5-2-11.5-2-7-8.5
|
|
金钟河道
|
主干路
|
60
|
3-17-20-17-3
|
|
丽湖环路
|
主干路
|
40
|
3.5-14.5-4-14.5-3.5
|
|
东文路
|
主干路
|
80
|
15-6-3-12-8-12-3-6-15
|
|
星汉道
|
主干路
|
30
|
3-24-3
|
|
江湖道
|
次干路
|
40
|
3.5-14.5-4-14.5-3.5
|
|
丽桐路
|
次干路
|
30
|
3-10.5-3-10.5-3
|
|
芳樱路
|
次干路
|
40
|
3.5-14.5-4-14.5-3.5
|
|
紫薇道
|
次干路
|
20
|
4-12-4
|
|
秀竹路
|
次干路
|
20
|
4-12-4
|
|
嘉景道
|
次干路
|
30
|
3-10.5-3-10.5-3
|
|
盛景道
|
次干路
|
30
|
3-10.5-3-10.5-3
|
|
泉流道
|
次干路
|
30
|
3-10.5-3-10.5-3
|
|
西湖道
|
次干路
|
30
|
3-10.5-3-10.5-3
|
|
东景环路
|
次干路
|
20
|
(北)
4-16(南)
|
|
景翠路
|
次干路
|
30
|
2.5-8.5-8-8.5-2.5
|
|
景荟路
|
次干路
|
30
|
3-10.5-3-10.5-3
|
6.2
交叉口
京津高速公路
与东丽之光大道、
汉港路
相交规划为该路连续上跨的分离式立交
。
东丽湖路与北环及大北环铁路、北环北道相交处规划为东丽湖路连续下穿的分离式立交。
东文路与北环及大北环铁路、北环北道相交处规划为东丽湖路连续上跨的分离式立交。
其它交叉口均规划为一般平面交叉口。
对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途经本单元的快速路、主干路,原则上不可调整;对于次干路及支路,可以根据用地布局需要在不改变道路功能前提下做适当调整,但须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本单元内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尽可能设置在次要道路上,不宜在行人集中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得在交叉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梁引道处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引道、铁路平交道口、主要交叉口距离应大于80米;对于必须设置在快速路、主干道上的地块出入口实行右转进出交通管制。
6.3
轨道交通
途经本单元的轨道交通有2条,分别为:
规划轨道M2东延线(李明庄至东丽湖):沿东丽湖西侧南北向转向沿东丽大道路中东西向地下方式敷设,线路分别在丽湖环路、江湖路与东丽湖相交路口各设一站。
规划轨道C1线(海河教育园至东丽湖):沿东丽大道路北侧东西向通过,敷设方式待定,线路在东丽湖路与东丽大道相交路口设一站。
规划市域轨道Z3线(蓟县至大港):沿东金路路东南北向转向沿金钟河道东西向通过,敷设方式待定,线路在东丽湖路与东丽大道相交路口设一站。
规划要求地铁线路段规划中心线两侧各
20
米
、车站段规划中心线两侧各
25
米
范围内为地铁控制用地,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地铁车站每个出入口占地面积25×22平方米,每个风亭占地51×27平方米。
上述轨道线位仅处在方案阶段,尚未定线,其最终线位应以批复的规划成果为准。
6.4
交通场站设施
在情景大道与东丽大道交叉口西北角规划公交首末站1处,占地为3000平方米。
在景荟路与东丽大道交叉口西南角、鹂鹊路与情景大道(东丽之光大道以南)交叉口东北角分别规划公交首末站1处,占地分别为5400平方米、3000平方米。
在秀竹路与东丽之光大道交叉口西侧设置停车场1处,占地5000平方米。
在丽湖环路与东丽湖路交叉口西侧设置停车场1处,占地19000平方米。
在秀竹路与东丽大道交叉口东侧设置公交首末站1处,占地8000平方米。
6.5
配建停车
停车场配建按《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
(
库
)
规划标准》(
DB/T29-6-2010
)执行。
7.市政工程场站设施
7.1
控制要求
7.1.1
市政工程规划的内容包括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供热、环境卫生和消防等设施规划。
7.1.2
市政工程场站设施的位置只允许在街坊内调整,鼓励有条件的场站设施采取地下或半地下方式与公共建筑、公共绿地结合建设。
7.2
给水规划
7.2.1
给水水源由新开河和津滨水厂提供。规划一座给水加压泵站及服务站1座。结合规划区内道路拓宽、改造完善市政供水管网,以达到安全、可靠、合理供水要求。
7.2.2
再生水水源引自规划再生水厂(结合规划污水处理厂),规划设置3座再生水加压站。解决道路、绿化、冲车、冲厕等非饮用水需求。
7.3
排水规划
7.3.1
排水体制采用雨、污水分流制。
7.3.2
排水出路:雨水经规划区内规划雨水泵站提升后最终排入金钟河、北塘排污河、规划的河道;污水分别经单元外规划污水泵站后排向规划污水处理厂。
7.3.3
保留现状排水场站设施,将现状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造完善现有排水系统,实现雨污水分流。共规划2座污水处理厂,另规划6座雨水泵站和4座污水提升泵站。
7.3.4
根据河道管理规定对金钟河两侧进行保护控制。依据东丽湖地区的规划布局和东丽区中长期排涝规划(2008-2020年),经东丽区水利局同意,将位于东丽湖旅游度假区中部的新地河部分河段进行改道,使东丽湖规划区内的东湖与西湖连通,形成完整的水系。规划河道沿环外快速环路东侧和北环铁路北侧设置,规划要求对新开挖的河道两侧进行保护控制。
7.4
电力规划
7.4.1
在规划区内新建7座110 千伏变电站及2座35千伏变电站,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负荷需求。
7.4.2
完善各等级电网建设。规划区考虑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下等级的电力线全部入地敷设,结合规划110千伏、35千伏变电站的位置,在规划主干道上敷设电缆沟槽,并在主干路及规划路上预留电力排管的位置。根据东丽湖地区整体建设要求和建设时序,将现状规划区东丽湖路西侧的110千伏线路入地敷设。
7.5
通讯规划
7.5.1
规划在规划区内建设邮政支局1座。邮政局所规划10座。
7.5.2
规划保留东丽湖现状电话局并扩大其规模,在规划区东侧新建一座电信局。
7.6
燃气规划
7.6.1
气源采用天然气,规划1座高-中压调压站与天然气抢修站合建,另规划3座高-中压调压站。同时保留现状高-中压调压站。结合城市建设改造和完善现有燃气供气设施。
7.6.2
在规划区内规划建设天然气服务站5座。
7.7
供热规划
7.7.1
规划东丽湖地区热源以区外热电厂、区外集中锅炉房和清洁能源为主,以地热、、热泵、等为辅,应积极争取区外热电联产热源。
7.7.2
保留现状地热供热站。根据供热条件,因地制宜选用采暖方式规划设置供热站。
7.8
环境卫生规划
生活垃圾经垃圾收集转运站至贯庄垃圾处理场和规划第四垃圾综合处理场。
规划3座垃圾转运站,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有偿清运,不得随意倾倒。
7.9
消防规划
规划一级消防站三座,在道路建设中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要求,消防车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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