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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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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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津(2024)北辰区不动产证明第0583611号 |
于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120113003007GB00555F00400066 |
北辰区新峰路与天和道交口西北侧金雅园11-1-804 |
登记证明 |
公告单位:天津市北辰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
2026年01月07日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