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权证,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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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权证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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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津(2017)宁河区不动产证明第4001725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 |
抵押权 |
宁河区芦台镇商业道北端镇社商住楼2-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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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津(2017)宁河区不动产证明第4002372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 |
抵押权 |
宁河区芦台镇宁福花园13-1-402 |
公告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
2025年5月9日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