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注销登记公告
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对下列不动产登记予以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津西字第9144号 |
缴海强 刘祖婷 |
不动产权 |
|
河西区永安道福生东里32号 |
房屋所有权证 |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公告单位(盖章):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5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