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抵押权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津(2018)北辰区不动产证明第4001515号 |
尹长河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抵押权 |
北辰区紫杉苑 |
登记证明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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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告单位:天津市北辰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