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津(2024)北辰区不动产证明第0454213号 |
杨晴宇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120113002004GB00367F00390062 |
北辰区 |
登记证明 |
公告单位:天津市北辰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