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蓟州区)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黄秀华 因保管不善,将张振存地号为30-26-(5)-1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玉洪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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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秀华 因保管不善,将张振存地号为30-26-(5)-1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玉洪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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