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津(2021)滨海新区塘沽不动产证明第4000453号 |
天津西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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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海园4-4-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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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