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强制注销声明
我中心依据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9执5596号;民事判决书:(2021)津0119民初9144号号,将津(2017)蓟州区不动产证明第400150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强制注销。现我登记机构声明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蓟州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
2023年1月20日
不动产登记证明强制注销声明
我中心依据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9执5596号;民事判决书:(2021)津0119民初9144号号,将津(2017)蓟州区不动产证明第400150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强制注销。现我登记机构声明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蓟州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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