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后依嘱托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注销的有效衔接,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现就集体土地征收后依嘱托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正式下发前,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且未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的,各涉农区分局要集中清理,梳理集体土地征收批复文件,据此以《XX关于报请依据土地征收批复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请示》(样式见附件1)报请各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协助办理土地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函》(代拟稿样式见附件2),明确依此办理批复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各涉农区分局据此作为嘱托文件,办理征收批复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涉及市内六区的,由中心城区分局按照土地坐落所属行政辖区向区人民政府履行报请手续。
二、本通知正式下发后,中心城区分局、各涉农区分局要与区人民政府做好工作衔接,在区人民政府收到集体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后,取得区人民政府转发的《关于转发〈XX关于XX区XX年第XX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的通知》(代拟稿样式见附件3),转发文件中明确依此办理批复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涉及市内六区的,由中心城区分局取得实施征收的区人民政府的转发文件。中心城区分局、各涉农区分局据此作为嘱托文件,办理征收批复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属于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记载范围全部征收的,各涉农区分局根据《通知》有关规定,凭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嘱托文件、集体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等,直接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属于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记载范围部分征收的,各涉农区分局在办理征收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同时,凭上述材料及地籍测绘成果等不动产登记要件办理裁余部分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并及时通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涉及市内六区的,由中心城区分局办理。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领取裁余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时,应提供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集体土地征收后未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不得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