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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以及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机构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登记处 时间:2021-12-24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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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以及养老、托育、家政

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机构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津规资登记发〔2021〕251号



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以及《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简称76号公告)有关规定,实施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

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办理企业不动产登记时,按照以下操作流程落实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一)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告知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可通过书面承诺(承诺书样式见附件1)的方式,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缴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无需承诺。

1.对于企业书面承诺为小微企业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将承诺书存入档案,同时做好记录备查,包括收件号、申请登记时间、申请主体、不动产坐落、免收的金额。

2.对于企业不书面承诺为小微企业的,要进行询问并记录(询问记录样式见附件2),将询问记录存入档案,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机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对于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告知企业76号公告,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的规定,可通过书面承诺(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的方式,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

1.对于企业书面承诺符合76号公告规定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将承诺书存入档案,同时做好记录备查,包括收件号、申请登记时间、申请主体、不动产坐落、免收的金额。

2.对于企业不书面承诺符合76号公告规定的,要进行询问并记录(询问记录样式见附件4),将询问记录存入档案,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告知工作

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在登记大厅通过张贴或电子显示等方式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76号公告。同时,在受理登记时应明确告知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和告知承诺制,以及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缴不动产登记费和告知承诺制,并在咨询台和窗口摆放《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机构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等资料,方便申请人查阅、取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2.询问记录

3.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业机构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4.询问记录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本公司(企业)慎重承诺:

本公司(企业)已经认真阅读并知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按照该标准,本公司(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现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工本费)。

本公司(企业)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本公司(企业)将全额补缴免缴的不动产登记费,自愿承担由虚假承诺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

             

                              公司(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询问记录

受理编号:                    询问人:     

    

申请人已经知悉可通过书面承诺的方式,免缴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本公司(企业)因不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同意缴纳不动产登记费。以上是否属实?

回答:(请填写属实)

经被询问人确认,以上询问事项均回答属实。

                   被询问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机构

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本公司(企业)慎重承诺:

本公司(企业)已经认真阅读并知悉《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的规定。按照该公告,本公司(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

本公司(企业)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本公司(企业)将全额补缴免缴的不动产登记费,自愿承担由虚假承诺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

             

                              公司(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询问记录

受理编号:                    询问人:     

    

申请人已经知悉《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的规定,并可通过书面承诺的方式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本公司(企业)因不符合规定,同意缴纳不动产登记费。以上是否属实?

回答:(请填写属实)

经被询问人确认,以上询问事项均回答属实。

                   被询问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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