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我市实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小微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书面承诺属于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工本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作出书面承诺的企业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因虚假承诺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由虚假承诺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样本)详见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网http://ghhzrzy.tj.gov.cn/ywpd/bdcdj/wyw/bmzn/202012/t20201206_4590767.html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