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进一步规范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查询方式
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通过以下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服务。
(一)查询人填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附件1),并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现场查询、复制服务。
(二)权利人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查询不动产权登记结果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提供互联网查询服务。
(三)权利人在自助查询机上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提供自助查询服务。
二、查询结果
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查询结果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并加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不符合查询条件的,出具《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不予查询告知书》(附件2),并加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其中,权利人以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不动产权属证书号或者不动产单元号为索引申请查询,经查不存在登记记录或者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与查询人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当为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以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不动产权属证书号或者不动产单元号为索引申请查询,经查不存在登记记录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当为其出具《天津市无不动产登记记录查询结果》(附件3)。
三、查询类型及要求
(一)权利人查询
1.查询主体:权利人本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
2.查询范围: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3.查询方式: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的,可以通过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查询、互联网查询、自主查询机查询(限权利人本人)等方式;查询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应当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查询。
4.索引信息:特定主体身份信息、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
5.查询目的:由申请人填写。
6.申请材料:查询申请书及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继承人、受遗赠人还应提交权利人死亡证明及遗嘱、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或者遗赠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受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清算组等依法有关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查询时,还应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
7.查询结果:以特定主体身份信息为索引查询的,出具《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表一)》(附件4)。以其他索引查询的,为权利人出具《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表二)》(附件5)。查询并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为权利人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利害关系人查询
1.有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人查询
(1)查询主体:利害关系人。
(2)查询范围: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3)查询方式: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查询。
(4)索引信息: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
(5)查询目的: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因不动产民事纠纷已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
(6)申请材料:查询申请书、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7)查询结果:符合查询条件的,为其出具《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表二)》。
2.无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人查询
(1)查询主体:利害关系人
(2)查询范围: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共有情形,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3)查询方式: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查询。
(4)索引信息: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
(5)查询目的:拟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拟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
(6)申请材料:查询申请书、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明材料。
(7)查询结果:符合查询条件的,为其出具《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表三)》(附件6)。
3.无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律师查询
(1)查询主体:无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律师。
(2)查询范围: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共有形式,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记载是否一致,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3)查询方式: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查询。
(4)索引信息类型: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
(5)查询目的:拟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拟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
(6)申请材料:查询申请书、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7)查询结果:符合查询条件的,为其出具《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表四)》(附件7)。
4.律师持人民法院调查令查询
(1)查询主体:持人民法院调查令的律师。
(2)查询范围:按照调查令有关规定和内容查询特定不动产的自然状况、设定抵押等相关信息。
(3)查询方式: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查询。
(4)申请材料:查询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三)国家机关查询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建立电子查询记录簿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电子《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记录簿》(附件8),做好查询记录工作。在为查询人出具查询结果前,记录本次查询的查询人、查询目的或者用途、查询时间以及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种类、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情况等。
五、有关要求
各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对登记数据进行清理,保证系统数据准确性,并对查询结果负责。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不予查询告知书
3.天津市无不动产登记记录查询结果
4.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表一)
5.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表二)
6.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表三)
7.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表四)
8.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记录簿
2020年10月23日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