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土地资源管理、全面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正式进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此后,《土地管理法》经历了四次修改。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根据宪法修正案新增“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内容,扫清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拉开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序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首次以“立法”形式确定了土地基本国策,确立了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把原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把《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确立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了土地征收制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土地审批权限,提出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同时在宅基地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进行了改革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