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情况,可适用历史遗留房屋补办登记和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二年房地登记问题的解决途径,具体登记要件及流程详见《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21.2。
1、历史遗留房屋补办登记
属于下列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应当办理房屋登记因故未办理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的已竣工或者投入使用的已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房屋;
(2)已登记房屋转让的,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屋;
(3)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造的已竣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房屋。
凡2002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项目,均可申请补办登记。交付使用的认定标准,以购房合同记载的房屋交付日期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为准。
2、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二年房地登记问题
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购房人入住二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上按本规范规定进行项目数据补录后,购房人可直接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入住满二年”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商品房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已满二年;
(2)或者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定的房屋交接单满二年;
(3)无法提供上述文件的,由预告登记权利人出具关于入住已满二年的具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