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首次登记后,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购房人需提交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交款凭证;首次登记时开发企业领取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还应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不再提交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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