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申请人行动不便/本人不在国内,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根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1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2 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3 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委托书经公证、认证的,代理人可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不负责对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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