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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
个人办理房屋二手房过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来源:调查登记处 时间:2021-04-16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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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区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存量房买卖(二手房)的转移登记。根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存量房屋买卖的,提交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购买拍卖的房屋,申请人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

    5、契税缴纳凭证;

    6、家庭成员证明材料:

    (1)卖方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提供家庭成员证明材料;

    (2)买方购买“居住”型房屋的提供家庭成员证明材料。

    以上所称家庭成员证明提供以下材料:

①未婚状态:本人户口簿;

②已婚状态:夫妻双方户口簿、未成年子女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明、结婚证;

③离婚状态:本人户口簿、归本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④丧偶状态:本人户口簿、未成年子女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⑤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住房,还需提供家庭成员中任意一人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社保或纳税证明;港澳台人士购买住房,只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街道、居委会、工作单位、学校出具的在津居住的证明(港澳人士在津居住满2年,台湾人士在津居住满1年);外籍人士购买住房,只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在有效期内并且签发日期在2年以前的居留许可证。

    7、属于卖方为非自然人的,或“非居住”的房屋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已征土增、增值等税收的证明材料;

    8、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维持划拨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还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票据及土地契税完税证;

    9、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10、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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