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区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房产证变更登记。根据不同情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同:
(一)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身份证号码变更
1、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交:
①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 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 编委等有批准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 不动产权属证书
2、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
①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 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更名核准通知书或其他名称变更证明
④ 不动产权属证书
注:因国有企业改制导致名称变更的,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继续保留划拨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改制后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还应提交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缴纳凭证等。
3、社团名称变更需提交:
①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 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 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明书及名称变更证明
④ 不动产权属证书
4、自然人姓名变更需提交:
①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 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 公安部门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④ 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 土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
1、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需提交
①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 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 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
④ 不动产权属证书
2、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需提交
①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 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④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件
⑤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⑥ 不动产权属证书
注:属于房屋改建、扩建,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等涉及房屋状况变动的,还应该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3、因自然人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需提交
①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 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 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包括现场查看记录)
④ 不动产权属证书
4、其他面积、界址变更需提交
①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 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 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④ 不动产权属证书
注: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土地价款交款凭证。
(三)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需提交
①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 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 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④ 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房屋坐落发生变化需提交
①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 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名称发生改变的证明文件
④ 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 土地用途发生变化需提交
①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 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 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有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有关批准文件
④ 不动产权属证书
注: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需提交
①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 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补充协议
④ 不动产权属证书
注: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七)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或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需提交
①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 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 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④ 不动产权属证书
(八)配偶之间变更权利人需提交
①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 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 婚姻关系证明文件
④ 配偶之间变更房地登记权利人的协议
⑤ 不动产权属证书
温馨提示
1.不动产存在异议登记或者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因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及号码、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而申请的变更登记,可以办理。因通过协议改变不动产的面积、用途、权利期限等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对抵押权人、地役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出具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
2. 当事人申请变更、转移等登记时,因首次登记时未进行过不动产权籍调查或者原登记成果无解析坐标的,应当委托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登记时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登记成果已有解析坐标的,只提交测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