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到房屋所在区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补证。根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遗失、灭失声明。
符合补发条件的,由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不动产权证书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到房屋所在区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换证。根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