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怡路天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012年6月11日,原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与你方签订《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TJ10162012017)受让了位于西青区大寺镇大寺工业园规划路五以西,编号津西青(挂)G2011-55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1458.8平方米,土地出让金总额547万元,用途为工业用地。合同约定你方应于2015年6月11日前竣工,对延期竣工的,出让合同约定你方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经我局核实,你方于2020年8月10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延期竣工时间为1887天,根据《西青区优化落实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开竣工延期处置措施》文件,不再追究疫情期间竣工违约责任,按延期1687天,你方应缴纳延期竣工违约金922.789万元(大写:玖佰贰拾贰万柒仟捌佰玖拾元整)。(每延期1日按土地出让金总额1‰的标准计收。)
因我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无法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延期开/竣工缴纳违约金通知书》,现予在《天津日报》和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s://ghhzrzy.tj.gov.cn/)上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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